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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业大学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2020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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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做好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工作,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和《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普通高等教育考试考入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学校新生和在校生入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期间保留学籍,退出救援队伍后允许入学或复学,在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等方面参照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相关政策享受资助。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生是指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包括上述两类身份的入学新生、在校生和毕业生。

下列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工作。学生处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具体开展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工作,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

第二章 资助标准及年限

第五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二者选其一,不能混合填报申请资助),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资金必须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至学生本人银行账户。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专科生和研究生规定的相应学制年限标准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的部分学制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学制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降级(留级)学年或重修课程的学费不予补偿、代偿或者减免。

第八条 学校对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按照上述原则和金额,在学生入伍时实行一次性申请、一次性补偿或代偿;退役士兵新生入学或学生退役复学后实行一次性申请、一次性减免、分年扣缴。

第三章 申请及审批

第九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学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以下简称《申请表Ⅰ》,一式两份、双面打印)并提交至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学费标准、资助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I》上加盖公章。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Ⅰ》原件、《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和学生本人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复印件提交至学校学生资助中心。

(五)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在收到学生提交的《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四川省教育厅文件通知要求上报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于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至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对于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学生应在收到代偿资金后,按照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

第十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学校的入学新生,到学校报到后应主动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一次性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并提交《退出现役证》复印件。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并按规定上报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持《申请表I》及《入伍通知书》复印件,连同本人贷款合同和已偿还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申请全部代偿资金。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全部由四川省财政安排。学校、学院应积极宣传、精准施策,培育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

第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十五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各县级教育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及时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教育资助专项经费。

第十六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征兵办公室会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学 生 处

2020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