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7月10日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进一步规范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四川省教育厅和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由经办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学费和住宿费的银行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由政府主导、银行承办、在校期间财政全额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毕业后学生本人须承担本息偿还,并承诺按期还款,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条 根据办理地点分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续贷需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为补充性助学贷款,由经办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执行,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续贷无需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按照国家政策统一安排,负责与贷款学生签订贷款协议,给学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主办银行。目前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主要有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及省外其他银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雅安雨城支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顺利进行,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协调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六条 学生处具体负责全校本专科生国家助学贷款资格的认定审查、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及还款协议、协助经办银行进行逾期贷款的催收、每学年贷款需求额度的申报、贷款学生信息数据采集及建档、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等事项,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助学贷款工作情况。
第七条 财务处具体负责查收学生贷款到账情况;划拨学生贷款抵交学生学费、住宿费;将已缴纳过学费、住宿费的学生贷款退至学生个人银行账户;做好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预算工作,按比例向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缴纳风险补偿金。
第八条 各学院主要职责是认真做好本单位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具体工作,积极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督促本单位贷款学生按期归还贷款,培养学生法律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契约精神。
第三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金额
第九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为四川农业大学全日制统招在校在读的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生、研究生。不包括已享受学费、住宿费免除政策的学生(如深度贫困县免费定向生)、实施学费减免学生(如退役复学学生、退役士兵学生)等。
第十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符合提供助学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按学费和住宿费总和确定贷款额度,原则上本专科生每生每学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学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同一学生,在同一学年度,只能办理一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重庆市生源除外(重庆市为农村建档立卡和城镇低保家庭学费、住宿费超过规定上线的学生,实施补充助学贷款政策)。
第十二条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特殊困难群体可按最高额度办理助学贷款。
第四章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资格认定与合同签订,由学生生源地县(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学生完成合同签订后,将回执材料交学校,由学校完成贷款资格审查和回执录入。
第十四条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学生通过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系统录入回执证明;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学生通过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助学贷款管理系统扫描二维码录入回执;其他银行贷款学生通过学校审核经办银行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回执确认工作。
学校应严格按照学生缴纳的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金额总和完成录入。
第十五条 回执录入时,以下情况不予通过:
(一)非学校认定通过的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深贫县免费定向培养学生等实施学费、住宿费免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当年9月入学的退役复学学生、退役士兵学生,学费和住宿费之和低于贷款上限的,须联系生源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谢绝贷款申请,学校不再录入回执;
(四)当学年办理助学贷款,但又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入伍前须及时联系生源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谢绝贷款申请,学校不再录入回执。
第五章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首贷需准备以下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借款申请表》原件1份;
2.学生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复印件1份;
5.未满18周岁的借款人,需提供监护人同意申请贷款的书面证明及借款人与其监护人的关系证明(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户口簿全部复印后需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签鲜章1份)。
材料审核通过后,经办银行工作人员到校与符合办理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合同审核通过后,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第十七条 续贷学生将贷款意愿报学校,由学校汇总后统一报经办银行进行审批、放款。
第六章 贷款发放与管理
(一)国家开发银行审批同意贷款后,贷款直接划入学生本人支付宝账户,由支付宝平台将欠缴学校费用划入学校贷款专用收缴账户;
(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审批同意贷款后,贷款直接划入学生本人四川省农村信用社银行账户,由学生本人自行将欠缴学校费用打入学校贷款专用收缴账户;
(三)其他银行贷款发放方式参考经办银行贷款发放办法。
第十九条 贷款到账后,学校财务处根据学生学费和住宿费总额进行清算。余款原则上由财务处直接打入学生本人银行账户;若贷款不足以缴纳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由学生本人另行筹集缴纳。
第七章 贷款期限、利率及贴息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计算,到偿还全部本息,包括在校学习的时间和毕业后的还款时间,最长贷款期限为剩余在校时间加额外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最短6年。
第二十一条 为缓解贷款学生毕业后的还款压力,设立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最长为3年,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宽限期后开始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为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提供展期申请。展期申请获批后,可继续享受贴息和还本宽限期,贷款到期日期不变。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每年12月21日根据最新基准利率调整一次。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产生的贷款利息及罚息由借款人本人全额支付。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
第八章 贷款偿还及违约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贷款学生登录助学贷款在线服务系统,查询当期还款额度,进行贷款偿还。
第二十六条 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视为违约并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第二十七条 对于借款人违约行为,经办银行有权将违约记录纳入借款人个人征信系统。
第九章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第二十八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四川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毕业生可按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政策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学 生 处
2020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