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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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毕业生就业,引导和鼓励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和《四川省省属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奖补暂行办法》(川财教〔2009〕1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及研究生应届毕业生首次就业到四川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连续服务满三年及以上的,省政府对其学费按一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奖补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学校毕业生到四川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奖补工作。学生处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具体开展学校毕业生到四川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奖补工作,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年限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2009年后毕业的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及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经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已享受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和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的毕业生,不再享受本资助政策。
第五条 本细则中,艰苦边远地区是指《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的我省12个市州的77个县(市、区),具体是指:
攀枝花市:东区、西区、仁和区;米易县、盐边县;
绵阳市:平武县、北川县;
泸州市:叙永县、古蔺县;
广元市:朝天区、旺苍县、青川县;
乐山市:金口河区、峨边县、马边县;
宜宾市:筠连县、珙县、兴文县、屏山县;
巴中市:通江县、南江县;
达州市:万源市、宣汉县;
雅安市:荥经县、石棉县、天全县、汉源县、芦山县、宝兴县;
凉山州:西昌市、德昌县、会理县、会东县、宁南县、普格县、喜德县、冕宁县、越西县、盐源县、甘洛县、雷波县、布拖县、金阳县、昭觉县、美姑县、木里县;
阿坝州:汶川县、理县、茂县、九寨沟县、马儿康县、松潘县、金川县、小金县、黑水县、壤塘县、阿坝县、若尔盖县、红原县;
甘孜州:沪定县、康定县、丹巴县、九龙县、道孚县、炉霍县、新龙县、德格县、白玉县、巴塘县、乡城县、雅江县、甘孜县、稻城县、得荣县、石渠县、色达县、理塘县。
第六条 本细则中,基层单位是指:
(一)乡镇机关、中小学校、农(林、牧、渔)场、农技推广站、畜牧兽医站、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水文、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和地方国有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三)上述区域内县以下(不含县本级、城关镇)的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包括金融、烟酒、通讯、电力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
(四)符合条件的特岗教师、“一村一大”、“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志愿者”可纳入奖补范围。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连续服务是指毕业生首次就业单位为上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并连续不间断服务满三年(按对年对月对日计算)的情形。
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范围内正常调动(含借用、借调),连续不间断服务满三年的毕业生应纳入奖补范围。在2个及以上单位正常调动者(含借用、借调),需要A、B两单位或A、B、C等单位同时符合“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单位”的条件。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标准
第八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学校应届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四川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九条 学费奖补按毕业生在校期间实际交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计算(享受了部分减免学费的应予扣除),但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若存在学费欠缴等情况的,应将在校期间欠缴学费纳入计算,并补缴给学校。因降级(留级)学年或重修课程产生的学费不予奖补。
第十条 不同学制毕业生的学费奖补年限,以其最后学历实际学制年限为准,本硕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等,分别按照完成硕士、第二学士学位等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年限计算。
第四章 申请材料和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学校毕业生,按以下要求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申请时间
申请时间依据四川省教育厅文件通知要求为准。
(二)申请材料
按照不同申请人员类型提交基层就业学费奖补网络申请和现场确认材料,具体申请材料依据四川省教育厅文件通知要求为准。
(三)申请、审核程序
1.毕业生申请。申请者登录四川学生资助网(www.scxszz.cn),进入“基层就业学费奖补”系统,按照《“基层就业学费奖补”在线申请操作说明》进行申请,在线生成、打印《四川省省属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奖补申请表》,并携带相关材料至就业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育局)进行现场确认。
2.县(市、区)、市(州)教育局审核公示。
3.学校审核。学校登录四川学生资助网,对申请人的学籍信息、学费缴纳、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等情况进行审核。
4.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
(四)资金拨付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且没有结清的,奖补资金应优先偿还贷款,如有结余,结余部分则应直接发放至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由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育局)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由学校办理。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育局)、学校应及时向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办理代偿,在银行核减贷款余额并出具还款手续后,须以书面方式通知获奖补申请人本人;应直接发给获奖补申请人本人的,由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育局)将奖补资金发放至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强化工作职责。学校要高度重视,明确专门机构、落实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要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在线审核、资金代偿(发放)等工作,确保“该奖才奖”“应奖尽奖”。对在奖补工作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造成资金损失及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奖补资金、通报其现工作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学 生 处
2020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