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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201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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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地方属各普通高等学校、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根据《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工作指南》《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等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7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高等教育)的通知》(财科教〔2017〕69号)的相关规定,现就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评审对象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全脱产)研究生和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下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免费师范生和医学定向生等实施学费全免政策的特殊学生,不再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表现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

(四)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含当年入学新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免费师范生和医学定向生等实施生活费补助政策的特殊学生,不再获得国家助学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除享受已有的生活补助外,应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从2017年秋季学期起,预科生可享受相应教育阶段的国家助学金。

二、把握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1.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申请人必须符合《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第五条的规定,具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1)学习年限。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含第2年)以上;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入学第5年;本硕连读或本硕博连读的特殊学制学生,从入学第6年开始(不在本科学习阶段)不再具备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2)学习成绩。①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含10%,下同),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生排名比例计算方法(凡涉及排名的,均用此方法)为:学生成绩(综合考评)排名/排名范围总人数*100%;②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均位于前30%(含30%,下同)的学生,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特别优秀”解释详见附件1)。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申请人必须符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第五条的规定,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可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资格。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研究生不具备申请资格:

(1)当年评审前已毕业者;

(2)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到处理者;

(3)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4)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具备申请资格:

(1)超出基本修业年限者;

(2)基本修业年限内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除外)。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申请人必须符合《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第六条的规定,具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1.学习年限。参照国家奖学金“学习年限”规定执行。

2.家庭经济困难。申请人在参评学年度(2016-2017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学习成绩。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必须在参评学年度(2016-2017学年)获得1次及以上校级表彰奖励。“校级表彰奖励”的认定,由各高校自行确定。

(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申请人必须符合《四川省省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教〔2014〕2号)第七条的规定,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均可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资格。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具体评定按各校的评审细则进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不具备申请资格”和“原则上不具备申请资助”的要求,参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不具备申请资格”和“原则上不具备申请资助”的规定执行。

(四)国家助学金

1.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申请人必须符合《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第六条的规定,并在当前学年(2017-2018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督促落实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川教函〔2016〕423号文件)“优先将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纳入国家助学金享受范围”的要求,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直接纳入困难学生库,直接享受国家助学金。

2.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申请人必须符合《四川省省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教〔2014〕1号)规定。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认定,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有关文件确定。对于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中出现的三类情况,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一是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二是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重启发放,但不再补发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三是实行一年多次论文答辩并申请毕业的,或学生符合高校研究生培养计划可以提前毕业的,自学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次月起,停发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三、规范评审程序

2017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将采用网络系统申报与纸质表格申报并行的方式进行。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网络申报、审核流程如下:学生在线申请,班级(院系)在线审核、上报学校,学校在线审核、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将申请表格打印、签字、盖章后上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采用纸质申报的方式进行。

(一)国家奖学金

1.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人,须按规定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2010版)》(见附件2)。院(系)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等额确定本院(系)拟推荐学生名单,并在院(系)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机构。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机构按规定审查院(系)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无异议后,应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情况及结果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人,须按规定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3)。院(系)评审委员会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本院(系)获奖学生初审名单,并在本院(系)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须将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人,须认真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2011版)》(见附件4)报所在院(系)。院(系)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及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思想品德、学习生活、遵守校纪校规等情况进行评审,并在本院(系)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拟奖助名单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机构。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机构对院(系)上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查无异议后,应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情况及结果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人,须按规定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5)。院(系)评审委员会确定本院(系)获奖学生初步名单后,应在本院(系)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四)国家助学金

1.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人,须认真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6)报所在院(系)(预科生向录取高校申请,下同)。院(系)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不得擅自变更资助人数)及申请人家庭经济、思想品德、学习生活、遵守校纪校规等情况,评审确定拟资助名单及档次(分为2000元/生·年、3000元/生·年、4000元/生·年三档),并在本院(系)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机构。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机构对院(系)上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查无异议后,应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情况及结果等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确认后,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2.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申请事宜由各校根据《四川省省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确定。

四、规范报送材料

今年,本专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继续采用“初审+复审”的评审方式。初审整改后的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将直接取消参评资格,申请人所在高校也不得另行递补。

(一)填写要求。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报要求详见附件7。《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的填写,参照《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报要求进行,所有表格中的“基本情况”、“家庭经济情况”、“在校期间获奖情况”和“申请理由”栏由学生本人填写,学生成绩单、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只需学校审查,不必随表报送。《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除“签名处”由相关人员手写签名(不得使用签名章)外,其余内容均需打印。上报材料经评审后不予退回,各校根据需要自行准备存档材料。

(二)报送内容及形式。各学校须按下列顺序将申报材料(纸质文档)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后上报:

1. 学校提请省评审委员会审定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报告。该报告加盖学校公章后以正式文件上报一式两份,内容包括:本校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的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名额分配、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和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结果作为附件。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报告将同时上报教育部。

2.本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今年未修订的,可复印往年文件。

3.本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需制成学校正式红头文件,今年无调整的,可复印往年文件。

4.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1)《2016-2017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见附件8,一式一份)。

(2)《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须按《2016-2017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的名单顺序整理并用铅笔在右上角编号,不要装订成册。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需复印其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并附在申请表后(胶水粘贴)。

5.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仅上报《2017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见附件9),《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由各校存档备查。

6.国家励志奖学金

(1)《2016-2017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见附件10,一式一份)。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2011版)》(一式一份)。须按《2016-2017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的名单顺序整理、编号并装订成册(100人/册),每册须有分册名单,并注明起止序号,如“1-100”,总数在150人以内的学校,可装订为一册。同一排名范围内的表格,不得分散装订。

7.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2017-2018学年度本专科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统计表》(见附件11,一式一份)和《2017-2018学年度本专科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册》(见附件12,系统在线填报),《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由各校存档备查。

8.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1)《2017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见附件13),《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由各校存档备查。

(2)《2017年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资助一览表》(见附件14,一式一份),同时系统在线填报。

(三)报送时间、地点及方式。2017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材料上报截至时间为2017年10月27日,具体要求为:

1.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材料需现场报送,报送时间为:10月25日-27日(上午8:30—下午6:00),报送地址为:成都市大成宾馆(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34号),联系人:刘冀婷,联系电话:18782660630。

2.国家助学金(本专科生、研究生)、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评审材料需邮寄送达,报送时间:2017年10月27日前,报送地址: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成都市陕西街26号8栋3楼304室),联系人:刘冀婷,邮编:610041,联系电话:028-86118766。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校要高度重视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加强对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领导,成立并及时调整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分管领导、教师代表(研究生导师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分管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各校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可根据本校情况合并设立),统筹开展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细则制定、名额分配、申请组织、评审组织、过程监督、结果公示、申诉裁决等工作。

(二)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包括新生和在校学生。各校要建立健全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7〕380号)修订完善认定办法,科学制定民主评议指标体系,强化民主评议力度。民主评议要以适当形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将公开、公平与保护学生隐私相结合,坚决杜绝“贫困演讲”“选贫困生”等现象的发生。申请困难认定原则上需要学生提供《高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表格公章原则上由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杜绝签章单位层层加码和“一纸困难材料定困难生身份”现象。要制定完善研究生“无固定工资收入”认定细则,确保“该助才助”、“应助尽助”。各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部门要会同本校学籍管理部门,及时准确掌握研究生学籍信息,明确每个学生的学制年限,尤其对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提前毕业的研究生,要给予重点关注,确保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受助、发放与学生学籍状态相匹配。

(三)科学制定评审办法。各校要根据国家有关奖助学金管理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科学制定或及时修订本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评审办法可分项制定,如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等;也可分类制定,如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等;也可分培养层次综合制定,如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等。修订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广大师生尤其是一线辅导员、班主任的意见建议。修订后的办法要及时在学校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四)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各校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审原则,规范评审程序,严把评审标准,按时保质报送评审材料,确保2017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顺利完成。若因工作不力,不严格标准和程序而影响全省国家奖助学金申报、评审工作的学校,将扣减下一年度指标,并全省通报。对申请资助时弄虚作假的学生,可采取取消受助资格,并按校规校纪严肃处理等方式予以惩戒。

(五)及时完成资金发放。国家奖助学金须通过银行卡打卡发放,不得发放现金或发放至校园一卡通,更不得用于冲抵学费、住宿费等。国家奖学金(本专科、研究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的全部奖金,须在11月30日前完成一次性发放。本专科国家助学金秋季学期可按学期(5个月)发放,发放时间不得晚于12月31日,春季学期按月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须按月足额发放,每月发放标准按年发放标准除以发放月数确定。对于学制为非整数年的研究生,毕业学年的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学制固定的在校时间核算。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如发生学籍异动等情况,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附件: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

201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