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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业大学“校园一卡通”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2016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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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业大学“校园一卡通”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四川农业大学“校园一卡通”系统是我校数字化校园的重要组成部分。校园卡的广泛使用,将逐步替代多种证件和有价票证,进行有效的身份识别和智能化的电子钱包消费,实现校内“一卡多用、一卡通用”。

为了确保学校“校园一卡通”系统的稳定可靠运行,规范校园卡的使用和管理,维护学校的财产安全和校园卡用户的权益,实现校园管理精细化和服务快捷化,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四川农业大学校园卡是由四川农业大学发行的校内数字身份证件,具有校内身份认证、商务消费、校务管理的功能,是四川农业大学数字化校园应用的重要手段和介质之一。

第二条 网络中心是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与管理的职能机构,“校园一卡通”系统整体由网络中心负责,网络中心下设一卡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卡管中心”)开展具体工作,各个应用子系统的使用细则遵照学校有关部门的规定。

第三条 校内所有收费项目及经营消费逐步限期统一整合到“校园一卡通”系统,实现刷卡支付和无纸币经费流转。

第二章 校园卡使用

第四条 凡合法持有四川农业大学校园卡的用户都被视为承认、接受本暂行办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校园卡实行一人一卡制。

第六条 持卡人具有的各类权限功能由校内各相关单位按学校管理规定确定。

第七条 作为在校师生的个人身份识别证件和消费卡,校园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给他人。一经发现,卡管中心有权对其没收、冻结或注销账户。

第八条 校园卡由持证人随身携带,妥善保管,正确使用。校园卡损坏或者不能辨认时,应当及时更换新卡。丢失校园卡的应当及时挂失,并补办新卡。

第九条 凡是拾获他人的校园卡,应送交卡管中心服务台。如果盗用他人校园卡,造成卡户经济损失或引发身份管理问题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学校有关条例进行处理。情节特别严重、需依法处理的将移送司法部门。

第十条 严禁故意涂画、分拆、损毁校园卡;严禁破解、仿冒和伪造校园卡。有此类行径的一经查实,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金融系统的行为交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处理。触犯法律须依法处理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 师生在校内各单位办理相关事务时,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校园卡或者要求作为抵押,否则因此造成的经济纠纷、侵权使用等责任将由扣押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所有超过有效期的卡、已经挂失的卡、非持卡人本人的卡都属于无效卡,这些无效卡的使用所造成的后果由使用者和授权使用者承担,网络中心保留追究其责任的一切权利。对使用无效卡的行为,各相关使用单位都有权制止,并没收无效卡。对可疑人员应当移交保卫部门处理。各使用单位没收的校园卡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交卡管中心。

第三章 校园卡分类

第十三条 校园卡分两种形式,一种卡面有照片和用户基本信息,以下简称记名卡;另一种卡面无照片和用户基本信息,以下简称非记名卡。记名卡和非记名卡的发放由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确认后办理。

第十四条 记名卡可与本人工商银行卡建立对应关系,从而实现从银行卡到校园卡的转账充值。

第十五条 校园卡按校区及适用对象以XL编码标识。X为校区编码,X=Y:雅安校区,C:成都校区,D:都江堰校区;L为适用对象编码(见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校园卡适用对象如下:

X1校园卡: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生,记名卡;

X2校园卡:适用于全日制研究生,记名卡;

X3 校园卡:适用于临时人员,非记名卡;

X4校园卡:适用于事业编制教职工、非事业编制聘任人员、离退休教职工,记名卡。

第四章 校园卡的办理

第十七条 教务处、研究生处等部门向卡管中心提供各类在校学生的注册信息,作为审核发放学生校园卡的依据。

第十八条 本科生、研究生可以从卡管中心主页下载、填写校园卡申请表,凭本人身份证直接到卡管中心服务台办理校园卡。

第十九条 教职员工可从卡管中心主页下载、填写校园卡申请表,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凭本人身份证(或经办人身份证)向卡管中心服务台提交校园卡办理申请。

第二十条 需要申领校园卡的临时人员,可从卡管中心主页下载、填写校园卡申请表,经处级主管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后,凭本人身份证(或经办人身份证)向卡管中心服务台提交校园卡办理申请。

第二十一条 申请被受理后,卡管中心应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卡片打印、信息制作、银行信息制作存储、对应关系建立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用户领卡时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在相关登记册(薄)上签字。学生集中办卡时以院(或班级)为单位,持学院证明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职工单位集体领取的,须持单位证明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第二十三条 首次办理记名校园卡,不收取工本费;补办或重办需交纳校园卡工本费20元/卡。首次办理非记名校园卡,收取卡工本费20元/卡,补办或重办需交纳卡工本费20元/卡。

第五章 校园卡的充值及消费

第二十四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支持三种方式对校园卡进行充值:

(一)自助圈存转账;

(二)现金自助终端自助充值;

(三)现金柜台人工充值。

第二十五条 现金柜台人工充值由用户持卡到学校财务部门交纳现金办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补助及有关奖(助)学金通过“校园一卡通”系统发放,获得补助或奖(助)学金的学生根据通知持卡到自助终端领取。

第二十七条 一卡通系统开设网上支付平台,用于校内各类交费和支付。

第二十八条 各类校园卡在校内食堂进行餐饮消费时,相应管理费的收取标准按食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校园卡在原卡损坏或挂失7天后,持本人办卡时的有效证件,可将原卡中的余额转入新办的卡中。无证转款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校园卡一般不受理现金取款业务。

第六章 校园卡的挂失、解挂

第三十一条 校园卡不慎丢失,用户应立即申请挂失。持卡人可通过多媒体终端、圈存机自助挂失,也可登录校园卡网站或拨打校园卡自助电话挂失,或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卡管中心申请书面挂失。

第三十二条 书面挂失申请被受理后,校园卡工作人员应立即处理,尽量降低用户损失。

第三十三条 挂失校园卡若被找到,在申请挂失三日内且尚未申请补办新卡之前,持卡人可到查询机自助解挂或到卡管中心申请解挂。申请补办新卡后,则不能再对该卡进行解挂。

第三十四条 解挂申请被受理后,工作人员必须立即处理,确保用户可以正常使用。

第七章 校园卡的补卡、换卡及注销

第三十五条 校园卡挂失生效后,用户可持本人身份证到校园卡管理中心交纳工本费后补办新卡。

第三十六条 校园卡自发卡之日起10日内,如无法正常使用,且无损坏及电子攻击痕迹的,可免费换卡。除此以外,须交纳工本费后补卡。

第三十七条 各类人员离开学校,包括教职工离职、学生毕业、外聘人员离职等,须到卡管中心办理校园卡的注销手续,停止校园卡的使用。

第三十八条 意外身故人员信息由学生处、研究生处、人事处等部门及时报卡管中心注销其相应的校园卡。

第三十九条 对于已经毕业、离职或身故,未到卡管中心办理注销手续的校园卡,卡管中心将在卡有效期过后六个月注销该校园卡,并将校园卡内金额作为呆账处理。

第八章 校园卡的有效期及延期办法

第四十条 校园卡的有效期即校园卡的使用期限,由卡管中心根据以下原则设置:

(四)教职工校园卡按聘任合同期执行;

(五)本专科生校园卡的有效期一般为3-4年,按学年激活,每年报到注册后,有效期从当日起顺延一年;

(六)研究生校园卡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按学年激活,每年报到注册后,有效期从当日起顺延一年;

(七)临时人员校园卡的有效期根据申请表进行设定,一般不超过1年;

(八)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校园卡,由卡管中心参照审核发卡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校园卡超过规定期限后如仍需继续使用,请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在校园卡停用六个月后,卡管中心有权注销过期校园卡,并将校园卡内金额作为呆账处理。

第九章 校园卡使用安全

第四十二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中设有使用密码,可在校园卡电话查询、网上查询、自助终端查询、自助挂失、自助圈存、网络支付、消费超限时所使用。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使用密码,如果使用密码遗忘,持卡人应凭校园卡、有效身份证件到卡管中心办理密码重置手续。因密码泄露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负责。

第四十三条 为保障持卡人的经济利益,“校园一卡通”系统限定每笔消费限额和每天累计消费限额,超过该限额消费则必须输入密码。

第四十四条 持卡人在使用校园卡进行圈存转帐时须遵照以下管理办法:

(一)系统初始将校园卡与持卡人所持有的学校统一发放(登记)的工商银行借记卡绑定。为了保证持卡人的帐户安全,在银行卡与校园卡绑定时,系统比对校园卡系统中记录的身份证号与银行卡开户的身份证号,只有两者一致时才有效;

(二)由于圈存过程不需要插入银行卡,不需要输入银行卡密码,对于持卡人将校园卡转借给他人使用、或者丢失校园卡的情况,请注意防范,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三)禁止使用消费密码仍为默认密码(即666666)的校园卡进行圈存转帐;

(四)因银行方面对帐时限,每晚21点至次日6点不能进行圈存转帐操作;

(五)每天可以进行的圈存操作设定一定限额。

第十章 遗失校园卡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遗失校园卡的处理工作由卡管中心统一管理。

第四十六条 卡管中心将及时把遗失校园卡的信息发布到一卡通自助服务平台,以供用户查询。

第十一章 商户管理

第四十七条 校内经营单位应向一卡通管理中心申请成为“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商户,使用“校园一卡通”系统进行管理和经营,并为卡管中心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第四十八条 商户根据双方的约定,定期进行账务清算与核查。

第四十九条 经营性商户应支付“校园一卡通”系统电子结算费、转账费和设备使用维护费,支付标准如下:

(一)每户按月支付电子结算费(含电子转帐费),该费用为交易额的5‰;

(二)系统设备使用维护费,按月支付,每台(件)20元/月,每年按10个月计;单台(件)月交易额不足1000元的按5元/月计。大商户的系统设备使用费标准可以由使用单位和卡管中心协商办理。

第五十条 商户费用由结算中心在结算时按月直接扣除,并书面通知商户。

第五十一条 为确保资金月末结账的准确性,商户应于每月底前一天,统一对收费终端机进行检查,确保所有数据均上传至一卡通管理结算中心。若相关系统设备和线路发生故障且相关商户无法解决时,应尽快通知卡管中心。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一卡通管理结算中心有责任为商户电子账务保密,同时有义务按学校要求,依法提交商户有关信息和数据。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学校成立“校园一卡通”工作小组,负责制订应急预案,处理“校园一卡通”系统的紧急情况。工作小组由党政办、教务处、财务处、网络中心、图书馆、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总公司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网络中心负责组织,各单位须明确责任人。

第五十四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发生紧急情况时,工作小组应及时向校领导汇报,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应急方案,各相关单位应及时向工作小组报告应急方案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网络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