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文化艺术教育的实施意见

2016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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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文化艺术教育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文化艺术教育,提升学生文化艺术修养水平,繁荣校园文化,充分体现学校的办学思想和努力实现建设有特色高水平“211”工程大学的办学目标,按照突出重点、体现特色、协同发展的总体要求,特提出我校进一步加强学生文化艺术教育的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健全工作机构,落实工作责任

1. 学校成立学生文化艺术教育工作指导委员会,由学校分管校领导任主任,校团委、学生处和都江堰校区负责人任副主任,教务处、研究生处、艺体学院、语言学院等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及校内外聘请的有关专家为成员,负责学校学生文化艺术教育工作规划、统筹协调和指导督促相关工作。学生文化艺术教育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校团委。

2.学校学生文化艺术教育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是推进学生文化艺术教育的日常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学生文化艺术教育的各项工作。

二、确定工作目标,明确工作任务,形成优势特色

3.通过3-5年的建设,力争使我校文化艺术教育水平、学校文化艺术品味、学生的文化艺术修养有一个明显的提高,逐步形成具有我校特色的文化艺术教育和活动品牌。

4.发挥第一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由教务处牵头,在现有的文化艺术类课程设置基础上,有计划增设文化艺术类选修课程,增添图书、音像资料等文化艺术教育资源,尽力满足学生学习文化艺术知识的需要,努力提高学生文化艺术修养。

5. 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艺术活动。由校团委牵头,创造条件、搭建平台,鼓励学院、学生组织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周末文化艺术活动;有计划地邀请和组织高水平文艺团体来校演出和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艺术活动,营造浓厚的校园文化艺术氛围;进一步挖掘潜力,更好的发挥学生文化素质教育中心的阵地功能,为广大文艺爱好者提供学习、训练和展示的空间和舞台。

6. 大力加强学生艺术团的建设, 积极发挥艺术类学生社团作用,营造高雅、浓厚的文化艺术氛围。在发挥好我校现有学生艺术团、学生摄影协会、书画协会等10余个文化艺术类社团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发展需要,不断增加文化艺术类社团的数量,指导他们为繁荣校园文化、提高学生文艺素养做出贡献。

7. 坚持多校区协调发展,加强校区间学生文化艺术活动的交流。通过大学生艺术团精品节目巡演、全校学生文艺节目汇演等活动形式,促进校区间学生文化艺术活动交融与互动,推动全校各校区学生文化艺术活动均衡发展。

8.高度重视招收艺术特长生的工作。积极争取招收艺术特长生的优惠政策,力争每年能有计划的招收一定数量的艺术特长生。

三、采取激励措施,完善保障机制

9.学生参加第二课堂文化艺术教育活动可记选修学分。学生参加艺术团学习培训及排练演出等应计入相应学分(累计不超过3分);具有艺术特长,并经学校文化艺术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专家考核,达到相应标准的,可计相应文化艺术选修学分,(累计不超过2分)。(“学生参加第二课堂文化艺术教育活动选修学分计分办法”另行制定)。

10.学校鼓励学生文艺骨干攻读硕士研究生。对符合免试保送攻读硕士研究生推荐条件的文艺骨干,学校优先推荐;对确有艺术特长且符合本科毕业及授位条件,表现突出的学生文艺骨干,经考核认定,每年也可直接免试保送10名以内的此类同学攻读本校硕士研究生。

11. 学生文艺骨干及艺术团主要成员,达到所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具体条件和标准由学生文化艺术教育工作指导委员会制定),在校内相关评优评奖活动中,学习平均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可加2分参评。

12. 学校每年投入100万元作为学生文化艺术教育专项经费,用于外聘学生文化艺术教育师资、学生文化艺术活动开展、添置设备、活动场地维修改造等等。

13. 学校在现有学生文化素质教育中心基础上,通过新建或改造的方式,逐步增加学生文化艺术活动场地。

14.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根据需要,积极引进具有艺术专长的教师或从校外聘请兼职教师,创造条件、提高水平、挖掘资源,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师资队伍。校内外专兼职教师指导学生第二课堂文化艺术教育活动应给予相应报酬,校内教师相关工作量每年12月由学生文化艺术教育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确认并报教务处记入教师年度工作量。校外兼职教师工作酬金由学生文化艺术教育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支付。

四、此意见解释权归校团委。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