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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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校本部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我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川办发〔2009〕27号)和雅安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自愿的原则。参保学生实行属地管理,由学校统一组织学生参保登记,学校负责统一收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条 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住院及特殊疾病门诊统筹与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双统筹”保障方式。
第三条 我校全日制在籍本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学生”)均纳入雅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
第四条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期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止。新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从缴费的次日起生效。
第五条 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采取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方式。2014-2015学年度的缴费标准为435元/人.年,其中:省财政补助360元/人.年,个人缴费75元/人.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其中:属于低保、重残的贫困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65元/人.年,由学校所在地民政部门补助10元;孤儿个人应缴纳(75元/人.年)费用,由学校所在地民政部门全额补助。
第六条 学生参保登记时须向所在学院提供近期1寸免冠彩照1张。重度残疾人、低保家庭、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须提供家庭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其中,属于重度残疾的,须提供一、二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于低保家庭的,需提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孤儿须提供“三无人员”证件的复印件。
第七条 参保学生门诊就医,要带上医保卡,在定点医院(除雅安市人民医院)门诊医疗费用医院每次及时结算。每半年起付线标准为100元,报销范围是药品和诊疗的甲类,报销比例为60%,每半年报销限额为200元。
第八条 参保学生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的医疗费用报销标准按照雅安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标准执行。雅安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标准如下:
医疗机构
项 目 社区医院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起付线 50 150 300 500
报销线 85% 85% 83% 75%
封顶线 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限额为13万。
基保医疗住院报销公式:
[(甲类+乙类*80%)—起付线]*报销比例。
上述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 学生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同时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每生每年30元。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学生,其超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13万)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可在补充医疗保险金中报销80%,一年报销限额为10万元,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与城镇居民住院费的结算同时进行。
第十条 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慢性白血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各种精神病、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高血压病伴靶器官损害,糖尿病,安心脏起搏器术后,冠心病伴心衰,风心病伴心衰,慢性阻塞性肺病伴呼衰,肺心病伴心功能不全,活动性结核病,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活动性肝炎,脑血管病,心瓣膜病换瓣膜术后,强直性脊柱炎,帕金森氏病,21种特殊门诊医疗费视同住院医疗费报销,一个自然年度只支付一次起付线。
第十一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发生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符合报销规定的,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新生儿在出生后30日内疾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随母亲按医保政策规定报销。
第十二条 参保学生在雅安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凭医保卡和入院证办理入院记帐手续。入院时先预交一定数额的费用后,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医院实行记账管理,出院时,属于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及时结算;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十三条 学生寒假、暑假和符合学校管理规定的实习、考察、参观及因病休学等不在校期间,在异地就医时,可选择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保留好有效正式发票、出院证明2份(原件及复印件);费用清单汇总表2份(原件及复印件);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申请表(说明自己身份,异地住院原因,所住医院的级别,自己的身份证号码),交学校医保办。由校医保办交雅安市雨城区医疗保险管理局审核报销。
第十四条 以后年度缴费标准由雅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适时调整公布。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校医保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