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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校区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知

201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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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校区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知

一、大学生为什么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主办的,以各级财政补贴为主,个人缴费为辅的一项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以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为目的,为大学生医疗保障做出的制度安排。

二、哪些大学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生(含高校中的中专生)、全日制研究生(包括港、澳、台籍大学生)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怎样提高大学生的医疗保障水平?

答:本学年度大学生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可以选择参加我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来提高自己的医疗保障水平。没有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不能参加我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四、大学生怎样参保?

答: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由就读高校统一组织,代收保险费,录入学生参保信息。

五、什么时候缴费?保险有效期是如何确定的?

答:大学生应当在入学报到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可自愿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0月30目,补录生最迟不能超过12月20日,逾期不予办理。

保险有效期为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补录生保险有效期从参保之日起至次年的8月31日。

六、缴费金额是多少?

答:大学生参加2014-2015学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80元,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380元和190元两个档次。

七、家庭困难的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怎样补助?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大学生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大学生(无户籍限制),个人缴费部分由高校所在地区(市)县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补助。对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高校给予不低于10元的补助。

申请参保补助的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大学生,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申请参保补助的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大学生,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残联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八、大学生参保后能享受哪些待遇?最高能报销多少?

答:(一)住院待遇

1.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⑴基本医疗报销

封顶线: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按2013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为17.98万元)。

起付标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500元,市外转诊1000元。

报销比例: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含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其数额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个人先支付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医疗机构级别按比例支付: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2%,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50%。

支付标准计算公式: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总额-全自费-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报销比例

⑵大病保险报销

封顶线:不设封顶线。

起付标准:上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12年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为12985元)。

报销比例:一个自然年度内,单次或多次住院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金额,0-5000元部分报销比例为50%;5000以上-20000元部分报销比例为60%;20000以上-50000元部分报销比例为76%;5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91%。

2.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住院待遇

封顶线:一个自然年度内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380元缴费档次不超过40万元,190元缴费档次不超过20万元。

起付标准: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支付标准计算公式:

380元缴费档次:[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起付标准-按城乡居民最高档缴费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77%;

190元缴费档次:[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起付标准-按城乡居民最高档缴费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38.5%。肝脏、心脏移植手术定额支付4万元。

(二)门诊待遇

1、普通门诊:大学生在校医院或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由校医院或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按60%的比例报销,个人负担40%。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医疗保险基金为一名大学生支付的门诊费用不超过500元。

2、意外伤害门诊:大学生因外伤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50元以上的部分按90%报销,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医疗保险基金为一个大学生支付的外伤门诊医疗费最高不超过800元。

3、门诊特殊疾病:参保大学生发生的符合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分别按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4、犬伤门诊:在犬伤处置医疗机构发生的伤口处理、注射人用狂犬疫苗(含疫苗费)的门诊医疗费用,每人份报销不超过200元。

(三)生育保险待遇

对大学生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妊娠期间门诊常规检查费用按每人400元定额支付;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的每人1000元,剖宫生产的每人1400元;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的每人1200元,剖宫生产的每人1600元。

参保人员在分娩期间发生的新生儿护理费用,按每个胎儿100元的标准定额支付。

九、大学生产生的门诊和住院费用如何结算?

答: 大学生在首诊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个人只承担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因首诊医疗机构条件限制,大学生经首诊医疗机构同意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个人垫付后,由首诊医疗机构按规定比例报销。大学生所在高校医院和指定的首诊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校学生门诊医疗费报销的具体管理规定。

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个人只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

十、大学生参加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怎么报销?

答:参保人员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用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同时结算。

报销须知

(一)、门诊报销:就诊首诊定点医院(温江区人民医院)出示医保卡或身份证可直接报销。

(二)、住院报销: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住院报销

学生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时出示医保卡可直接报销医疗费;或者于出院后,到温江区人社局医保科报销。

需提供的材料:出院证明、用药清单、住院发票、医保卡、户口本或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中国银行卡或邮政储蓄存折复印件;外伤住院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受伤经过证明(学院盖章)和病历首页。

异地住院报销

学生在寒、暑假和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实习、因病休学等法定不在校期间,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成都市行政区域外的)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自出院之日3个月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到温江区人社局医保科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费用结算。

需提供的材料有:出院证明、用药清单、住院发票、医保卡、户口本或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中国银行卡或邮政储蓄存折复印件;寒、暑假开始和结束时间证明或请假证明(加盖学院公章)、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医院级别证明。

温馨提示

校内咨询电话:028-86291996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12333

可登录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详细了解医疗保险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