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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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做好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工作,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2021〕53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5年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25〕2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高等学校新生和在校生入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期间保留学籍,退出后允许入学或复学的,在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方面参照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相关办法享受优待。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等学校学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四条 下列高校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军士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四)入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毕业生。
第五条 资助标准。学费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在校生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由财政补贴,毕业生2022、2023、2024、2025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也由政府补贴,下同)金额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照高等学校实际收取的学费金额执行。
第六条 不同申请资助类型资助金额上限如下:
(一)不同时间入伍或招收为军士的学生,适用申请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的标准如下:
学生入伍时间或招收为军士时间(以“入伍通知书”上的时间为准,下同) | 2022年1月 23日(含当日)前 | 2022年1月 24日(含当日)至2023年8月31日 | 2023年9月 1日(含当日)至2024年8月31日 | 2024年9月 1日(含当日)后 |
申请补偿代偿标准上限(本专科生) | 每人每年 8000元 | 每人每年 12000元 (学费补偿或代偿用于学费的贷款) | 每人每年 16000元 (学费补偿或代偿用于学费的贷款) | 每人每年 20000元 (学费补偿或代偿用于学费的贷款) |
文件依据 | 财教〔2014〕180号、财教〔2015〕462号、财科教〔2019〕19号 | 财教〔2021〕 310号 | 教财〔2023〕 4号 | 财教〔2024〕 188号 |
(二)不同时间退役复(入)学的学生,适用申请学费减免的标准如下:
学生申请减免“学费产生的学期” | 2022年1月 23日(含当日)前 | 2022年1月 24日(含当日)至2023年8月31日
| 2023年9月 1日(含当日)至2024年8月31日
| 2024年9月 1日(含当日)后 |
申请减免标准上限(本专科生) | 每人每年 8000元 | 每人每年 12000元 | 每人每年 16000元 | 每人每年 20000元 |
文件依据 | 财教〔2014〕180号、财科教〔2019〕19号 | 财教〔2021〕 310号 | 教财〔2023〕 4号 | 财教〔2024〕 188号 |
学费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学生辅修产生的学费不在资助范围。学生因自身原因或自愿转专业重修、留级、降级产生的学费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七条 资助年限。学费补偿、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本科、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春季(一般为3月)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学生,该学年资助年限按0.5年计算。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学生享受的在校生学费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资助年限与学费减免资助年限之和不超出国家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自主就业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专升本、本硕连读在校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资助,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资助。专升本、本硕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八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上述学生在入伍时,应自行主动联系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所在的县(区)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或贷款银行谢绝受理或不进行贷款放款。
第九条 享受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以下简称《申请表I》)并提交学校财务处、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学生资助资格、资助标准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I》加盖公章,并返还给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进行核实;往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已偿还贷款的本息银行凭证》复印件进行核实。
(二)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I》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I》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三)学生将申请材料(见附件)交至学院党委办公室进行信息备案,每年9月底由学院统一收齐后交至学生资助中心。
(四)学生资助中心对学生申请材料的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资助申请条件的,按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安排进行申请数据报送。
第十一条 学费减免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登录全国征兵网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I》(以下简称《申请表II》)并前往退役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等进行审核、加盖公章,到校报到后向学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申请材料见附件)。
(二)退役入学(退役士兵)学生提交申请材料前应主动前往退役安置地或学校所在地就近的县级及以上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建档立卡或补充更正个人信息,避免延误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身份核验。
(三)学生将盖好章的《申请表II》和退役证书复印件提交至退役后就读学院党委办公室进行信息备案,每年9月底由学院统一收齐后交至学生资助中心。
(四)学生资助中心对学生申请材料的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资助申请条件的,按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安排进行申请数据报送。
第十二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高校在接到相关通报后应取消其受助资格。各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报同级教育部门。
第十三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各县级教育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及时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高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入伍资助学生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按照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安排,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各级兵役机关要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的入伍和退役的相关认证工作,第一时间发放《入伍通知书》;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等工作。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四川农业大学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学发〔2025〕8号)同时废止。如遇上级政策文件调整,以上级规定或政策文件为准。
附: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学生申请材料一览表
四川农业大学学生处 | 2026 年 7 月 6 日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