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办法

2018年学生评优评奖工作细则

2018年09月18日

点击数:

一、评选对象及要求

(一)评选对象

全日制本专科(不含留学生及进修生)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中的优秀的学生。

(二)评选要求

1.优秀学生及优秀学生干部不得同时申请。

2.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社会捐资奖学金均不得同时申请。

3.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优秀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及国家三等助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三等助学金。

二、评审条件

一)参评基本条件

1.学生政治思想素质好,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2.未受纪律处分和通报批评,无不诚信记录;

3.基本素养综合评价成绩和班主任综合评价等级为B+及以上;

4.已修必修课成绩均合格,且评奖评优学年必修课无补考或重修、选修课全部合格;

5.体育成绩或体能测试合格(残疾、因病、受伤等特殊情况除外)。

单项奖、创新创业典型不受“参评基本条件”第3、4、5款限制。

(二)优秀学生

1.符合参评基本条件;

2.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小班前25%。

(三)优秀学生干部

1.符合参评基本条件;

2.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年(或一届);

3.热爱学生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主动作为,敢于担当;

4.积极为广大同学服务,工作能力强,成绩突出,工作考核优秀;

5.表率作用发挥好,师生认可度高;

6.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小班前50%。

(四)优秀大学毕业生

1.符合参评基本条件;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过学校特别荣誉奖学金、优秀学生标兵奖学金或国家奖学金;

(2)累计获得2项次及以上校级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

(3)获得过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竞赛奖励;

(4)受到过校级及以上特别嘉奖。

3.省级优秀大学毕业生须在校级优秀大学毕业生中推荐产生。

(五)国家奖学金

1.学年度必修课加权平均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两项均排名全学院前10%,以综合素质测评成绩高者优先。在道德表现、学术研究、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体艺术等某一方面或几方面成绩突出。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学生,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特别优秀”包括: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以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也可作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六)优秀学生标兵

1.本学年度国家奖学金推荐人选;

2.必修课加权平均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两项均排名同年级同专业前8%;

3.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并在行为表现、学术研究、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体艺术等一方面或几方面取得特别突出的成绩;

4.当学年获校级及其以上表彰。

校级表彰奖励包括:(1)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2)寒梅飘香工程“三星”、校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校级“挑战杯”“创青春”“互联网+”获奖等;校级以上奖励指由政府、人大、政协、共青团、妇联、工会、军队等颁发的荣誉或奖励,以颁奖单位签章为准。

(七)国家励志奖学金

1.认定为2017-2018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长期勤工助学者可优先考虑。

2.必修课加权平均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原则上应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10%(含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修课加权平均成绩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10%后,但均位于前30%的,必须在参评学年度获得1次及以上校级表彰奖励(奖励目录见优秀学生标兵中校级表彰奖励)。

须首先满足在评选范围内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均位于前10%的同学,其次再按条件评选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同学。校级表彰需按(1)(2)顺序表彰效力择优选择,同序条件下以综合素质测评成绩高者优先。

(八)其他

其他项目评选条件详见《学生管理工作规定》(校学发﹝2018﹞29号)。

三、评选流程

(一)优秀学生

1.学生自愿申请,小班进行条件初审,按照申请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决定推荐人选,在班级内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院;

2.学院对小班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处;

3.学生处审查复核,公示3个工作日。在审查或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参评条件者将直接取消推荐资格,名额不再替补;

4.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定。

(二)优秀学生干部

1.班级学生干部

(1)小班班团支部任职学生干部自愿申请,班主任主持小班召开有3/4以上同学参加的民主评议会,对符合参评基本条件同学的日常表现、群众认可程度等方面进行充分酝酿和综合评价。参会成员无记名投票,在得票达到或超过到会人员半数的人选中,得票数由高到低决定推荐人选,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院;

(2)学院对小班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3)学生处审查复核,公示3个工作日。在审查或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参评条件者将直接取消推荐资格,名额不再替补;

(4)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定。

2.校院学生组织干部

(1)校(区)团委直属部门和校(区)学生会、社联等部门的评选名额由校(区)团委划分。团委负责组织推荐工作及资格审查,推荐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行政职能部门下设的、按规定报备的学生组织评选名额由学生处划分。由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推荐工作及资格审查,推荐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2)学生处审查复核,公示3个工作日。在审查或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参评条件者将直接取消推荐资格,名额不再替补;

(3)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定。

(三)优秀大学毕业生

参见优秀学生干部中班级学生干部评选流程。

(四)优秀班集体

1.符合参评条件的小班向学院提交申请;

2.学院进行资格审查,在择优遴选的基础上,通过答辩或评审委员会评审决定拟评班级,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处;

3.学生处审查复核,公示3个工作日。在审查或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参评条件者将直接取消推荐资格,不再替补;

4.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定。

(五)国家奖学金

1.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详诉参评条件和理由,同时提交申请书中所诉条件的证明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2.学院审核申请人参评资格,按照指标数的1:2-4择优遴选“道德表现、学术研究、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体艺术”等一方面或多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遴选出的候选人要听取所在小班班主任和班委、支委会的意见,通过竞争性答辩评选产生推荐人选,按指标数的10%推荐候选人预备人选并同步公示,不足1人按1人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3.学生处进行资格审查,对拟推荐选人和后备人选统一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参评人选丧失参评资格者取消参评资格,从后备人选中依序递补;

4.学校评审委员会审定;

5.上报省资助中心。

(六)优秀学生标兵奖学金

1.学院在国家奖学金推荐人选中产生优秀学生标兵候选人,报送学生处;

2.学校分校区举行公开答辩会评选,产生拟评人选和3名后备人选(每校区1名),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如拟评人选在公示期间被举报存在重大问题,经核实属实,取消拟评人选资格,从本校区后备人选中依序递补;

3.学校评审委员会审定。

(七)国家励志奖学金

1.学生自愿申请;

2.学院审核申请人参评资格,根据学院实际情况评选,按指标数的10%推荐候选人预备人选并同步公示,不足1人按1人计。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

3.学校审查,对拟评人和后备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参评人选丧失参评资格者取消参评资格,从后备人选中依序递补;

4.学校评审委员会审定;

5.上报省资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