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办法

关于推荐参评“学校特别荣誉奖学金”、 “学校特别嘉奖”、“创新创业典型”的通知

201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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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参评“学校特别荣誉奖学金”、

“学校特别嘉奖”、“创新创业典型”的通知

各学院、相关职能部门:

根据《学生管理工作规定》相关条款,现将推荐参评“学校特别荣誉奖学金”、“学校特别嘉奖”、“创新创业典型”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一)学校特别荣誉奖学金

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评选不超过2名,奖励金额不低于2万元。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学院提名推荐参评:

1.为学校赢得重要声誉做出了特别突出的贡献;

2.在校园精神文明和文化建设中做出了特别突出的贡献;

3.参加国内外交流活动产生了重大影响;

4.在创新创业或科技学术活动中取得了特别突出的成绩。

(二)其它荣誉(特别嘉奖)

在见义勇为、抢险救灾以及保护师生或集体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或贡献者,授予荣誉称号,给予特别嘉奖。

(三)创新创业典型

按每年不超过10个评选,发给证书,奖金5000元。在校学生自主开展创新创业活动,领办企业取得良好社会经济效益,具有值得推广的典型经验,可由学生本人申请或学院、学校部门推荐参评。

二、时间安排

请各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于10月19日(第八周星期三)上午12时以前将推荐统计表(按附表格式电子版和纸质版)和推荐证明材料交学生二科侯莉处,电话028-86290688。

三、工作要求

1.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对照条件认真遴选推荐。

2.推荐证明材料中需提供2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其中,创新创业典型须有工商注册登记证明和第三方的社会经济效益证明材料。

学 生 处

2016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