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文件

四川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2022年07月16日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四川农业大学学生工作管理办法》相关条款,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秋季学期集中进行一次,春季学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个别学生确因家庭突发变故导致的经济困难应及时补充认定。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等级设“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个等级。一般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仅能小部分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特别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开、公平、公正,学生个人自愿参与,民主评议及调查审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学生奖励及资助评审领导小组及学生奖励及资助评审委员会,负责指导、复核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分管领导、教师代表等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学生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向全校公布。

第七条 学生奖励及资助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办公地点及工作联系渠道、方式应向全校公布。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学院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负责学院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三)负责政策宣传、咨询。

(四)审查、确认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上报的认定结果;

(五)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接受并调查处理学生的申诉、投诉,向学校学生奖励及资助评审委员会和评审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

第八条 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组),认定工作组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为主要成员,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吸纳部分班主任、系(室)主任、任课教师参加。认定工作组成员名单、办公地点及工作联系渠道、方式应向全院公布。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指导学院督察组开展工作;

(二)指导小班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组(以下简称评议组);

(三)负责对本院学生和评议组负责人开展政策宣讲、咨询和业务培训;

(四)对小班评议组的评议结果进行初审、公示,确定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并报学校学生奖励及资助工作评审委员会;

(五)检查小班评议组的工作,接受并调查处理本院学生的申诉与投诉;

(六)建立健全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定期复查、补充、调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

第九条 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工作组),督察工作组以学生为主要成员,成员名单及咨询、投诉途径应向全院公布,学院向小班派遣评议工作督察员。主要职责是:

(一)督察小班民主评议会评议组成员、评议程序、认定结果、公示情况等是否合规;

(二)接受小班学生的申诉与投诉,跟进小班认定结果异议处理情况。

第十条 学生小班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组”。评议组以班主任为组长,人数一般为7—13名。评议组在开展认定评议工作前一周成立,评议组成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并通过民主程序产生(参与本年度认定的学生应当回避);评议组成员名单须向全班公布(未到会学生应通过其他方式告知),并报学院备案公示3个工作日。工作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和学院具体工作部署,组织开展好班级评议工作;

(二)做好政策宣讲,指导拟参与认定的学生进行在线申请,线下填写并提交《四川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三)及时、准确掌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对新出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补充评议并报告学院;

(四)受理本班学生的申诉和投诉。

第三章 评议和认定的参考条件

第十一条 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民政特困救助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以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学生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小班和学院应当关心了解其具体情况,对困难程度进行评议,在学生资助政策范围内优先资助。申请者生活困难,基本生活消费低于1000元/月,参考下列条件进行评议和认定: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家庭无其它经济来源的,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 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 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3.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

4. 单亲,父(母)亲无劳动能力;

5. 单亲或父母离异,2个子女以上在读低收入家庭学生;

6. 父母一方丧失基本劳动能力,2个子女以上在读低收入家庭学生;

7. 父母双方长期患病的低收入家庭学生;

8. 父母双方丧失基本劳动能力的学生;

9. 家庭3个子女以上在读低收入家庭学生;

10. 家庭主要赡养成员遭遇重大疾病的低收入家庭学生;

11. 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低收入家庭学生;

12. 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家庭无其它经济来源的,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 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2. 家庭主要赡养成员长期患病的低收入家庭学生;

3. 城镇零就业低收入家庭学生;

4. 父母一方丧失基本劳动能力的低收入家庭学生;

5. 单亲或父母离异的低收入家庭学生;

6. 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家庭无其它经济来源的,可以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 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

2. 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暂时困难学生。

第十二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认定的,予以取消。

(一)学生本人存在公司股东身份、缴纳社保一年以上及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5000元以上情况之一的;

(二)擅自在外租房住宿或沉迷网络,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通宵上网的;

(三)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日常生活中在服饰、通讯工具、电子产品、娱乐、餐饮、旅游等方面有高消费行为的;

(四)有抽烟、酗酒或赌博等其它消费型不良嗜好的;

(五)有经常在外就餐、多次请客吃饭等现象的;

(六)因为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结婚、做生意、投资等原因欠债务的;

(七)家庭有子女择校就读、自费出国留学等高额非义务教育支出的;

(八)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九)在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十)在认定过程中违背评议认定原则,拉票或笼络他人的。

第四章 认定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提前告知

学校提前发布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前期工作有关通知、寄发新生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发国家资助政策简介,向学生全面宣传国家资助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及依据。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

(一)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如实填写《四川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承诺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连同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等能证明家庭经济情况的有关证明材料一起交班级认定评议组。

(二)每年9月,学院认定工作组启动本院认定工作;新生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在入学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十五条 小班评议

(一) 形式审查:评议组审查学生提交的《四川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对情况表述不具体、信息不清不明的要告知申请者补充材料;对不符合规定申请条件仍然要求参与认定的,要请当事人提交书面特别说明。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参与认定评议。

(二)情况调查:对申请认定同学家庭人均收入、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深入调查了解。一般应当安排评议组成员与申请人面谈深入了解情况,并做好谈话记录;遇特殊情况可开展特别调查,进行家访或函访,也可通过地方政府部门、学校相关部门、相关企业或有关当事人调查以掌握实情。

(三)认定评议:

1. 评议组成员介绍调查情况,评议组充分酝酿和评议,汇总各成员意见,并基本达成一致。小班评议必须通知督察员到场全程监督。

2. 评议组成员采用“模糊评分法”进行独立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计算平均分(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即为家庭经济困难程度(I)评议分值,参照下表分值区间,确定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建议等级。

评议分值I

0≤I<50

50≤I<70

70≤I<90

90≤I≤100

评议等级

不困难

一般困难

困难

特别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