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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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持续规范本科教学管理,不断提升本科人才培养质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籍管理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和弹性学制。学制四年,学习年限为3~6年;学制五年,学习年限为4~7年。
1.入学
(1)新生凭学校录取通知书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录取学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原则上请假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3)新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按期报到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内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注册
(1)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确需在家休养的,可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2)每学期开学,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周,到期前持有关证明销假并补办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分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学校不再保留其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手续后注册。
1.休学
(1)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经医院诊断,因病需停课时间超过6周者;每学期病事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1/3者;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2)学生在教务管理系统提交申请,经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批通过后,办理退课、退宿等相关离校手续,方可休学;休学时间原则上以学年为单位,休学累计时间不超过2年,休学时间计入学习年限;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3)休学创业者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4年,其中2年不计入学习年限。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参军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2.复学
休学期满,学生应于开学第1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申请复学,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2)因其他原因休学申请复学,须提供必要证明,报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复学手续。
1.基本原则
校区间不转专业(参军退役复学学生除外)。校区内专业累计转出、转入人数均控制在本年级本专业在读人数的20%以内。若申请转出的学生超额,按必修课加权平均成绩择优审批;若申请转入的学生超额,由学院组织综合考核择优录取。
2.申请条件
所修读必修课加权平均成绩专业排名前30%,已修读所有课程无补考或重修记录,未受任何纪律处分的大一或大二在读学生。
3.组织程序
学校每年春季学期(第二或第四学期)开展转专业工作。由学院成立转专业领导小组,负责学院转专业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转专业名单经公示并报学校审核批准后统一公布。
4.学籍与学业
获准转专业的大一学生编入转入专业同年级,大二学生编入转入专业下一年级。秋季学期开学到转入专业报到注册。转专业学生的培养方案、学费标准和毕业条件等按转入专业要求执行。
1.申请条件
学生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须提供经转出转入学校认可医院的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2.办理程序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校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1.条件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予以退学:
(1)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开学2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3)经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4)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5)开学2周内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
(6)必修课不合格课程累计30学分及以上。
(7)本人申请退学。
2.程序
(1)自愿申请退学的学生,本人在教务管理系统提交退学申请,学院审查后报教务处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出具退学决定书。
(2)拟予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院或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提请学校研究决定,对拟予退学学生出具退学决定书。
(3)退学决定书由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签收。拒绝签收者,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者,可以邮寄方式送达;无法联系者,在教务处首页公告30日,即视为送达。
(4)退学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其档案退回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按相应程序办理。
每学年秋季学期对学生必修学分情况进行清理预警,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2.0~5.0学分者,学院书面通知学生本人;累计5.5~9.5学分者,学院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累计10.0~19.5学分者,提出警示,随原班试读;无故累计20.0~29.5学分者,编入下一年级;无故累计30学分及以上者,应退学或休学。编入下一年级学生补修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降至10分及以下,可申请回原班级。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且未超学习年限的学生,可申请编入下一年级。
1.申请条件
第4学期末(五年制则相应延迟1学年),已修课程无补考记录、所有课程加权平均成绩专业排名前20%、已取得必修学分不低于培养方案要求85%、修完前6学期所有实践教学环节、普通本科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425分及以上或艺体和职教类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425分及以上、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Ⅰ级(工科类专业通过Ⅱ级)及以上。
2.办理程序
第5学期开学前2周内向学院提交升级申请,经学院审核,学校审批同意后,可编入上一年级。
1.毕业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
2.结业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70%及以上,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放结业证书。已结业学生不能申请补考、重修或补做毕业论文(设计)。
3.肄业
退学学生在校学习一学年及以上者发放肄业证书,未满一学年者发放写实性学习证明。
4.学业证书管理
(1)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和学位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2)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3)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不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已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4)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遗失、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1.授位条件
(1)学生在学习年限内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无记过及以上处分,授予学士学位。
(2)受记过处分或已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生,若未再次受到处分,表现良好,且满足授位条件,由本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学院认定、审查,教务处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可授予学士学位。
(3)未达到毕业或授位条件的毕业生,若有特殊情况者,可由学生申请,学院或学生处认定,教务处审核确认后,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准予毕业或授予学士学位。
2.学位评定
学校每年6月和12月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做出授予学士学位决定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应到会议1/2及以上的委员同意为通过。
二、课业管理
(一)开课
学校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开设各类课程、安排教学任务、发布课表、安排网上选课,人数少于20人的选修课原则上不开课。
(二)选课与退课
每学期期末,学生根据通知网上选(退)课程,选课前学生应结合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和已修课程制定学习计划,并缴清学分学费,原则上每学期修读课程不超过10门(不含实践教学)。开学初,除重修、复学等特殊原因外所有学生不得选课或退课。
(三)免听
确因重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学生可申请免听冲突时间段的重修课程,但须完成规定的课程训练和实验,方能取得有效成绩。每学期免听课程不得超过2门。专业核心骨干课、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以及实践教学环节不得免听。开课后,符合免听条件的学生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后方可免听。
1.修读要求
(1)课程学习环节包括课前预习、课堂学习、课后复习和课程训练(含课程习题、课程论文、课程心得、课程讨论、读书报告、课外实践等)。
(2)学生按任课教师要求,做好课前预习、课堂笔记和课后复习,积极参与教师组织的教学活动,完成课程训练环节,课程学习各环节合格后,方能获得该门课程合格成绩。
2.纪律要求
学生必须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早退和旷课,因故不能上课,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补做所缺的课程训练。
1.基本要求
(1)认知验证性实验项目应认真自学实验指导书,理解实验内容,熟悉实验步骤;综合性、设计性和研究创新性实验项目须在教师指导下拟定实验方案;虚拟仿真实验项目可预先在网上模拟操作。
(2)仔细观察,如实记录实验数据,及时整理实验记录并认真分析实验现象及存在问题,按要求完成并提交实验报告,不得抄袭他人实验结果。
(3)学生须完成所有实验项目方能参加课程考核。因故不能参加实验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补做实验,完成实验报告。
2.操作要求
(1)认真学习实验室规则、仪器设备操作规范和安全注意事项,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对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必须按要求穿戴安全防护用具。
(2)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实验授课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如因违规造成财产损失或引发安全事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基本要求
(1)实习前,认真参加实习动员,明确实习目的、内容和要求,并做好实习准备。实习中,认真听取教师及实习单位工作人员讲解,做好记录,按要求完成实习项目。
(2)认真撰写并提交实习作业或报告,专业综合实习须按相应课程完成实习作业或报告。
2.纪律要求
注意实习安全,遵守实习纪律。服从安排,不得私自离开实习地点,实习结束后集体返校。因故不能参加实习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补做实习,完成实习报告。
1.时间安排
毕业实习是所有专业的重要实践环节,应结合毕业论文(设计)开展,四年制安排在第8学期,五年制安排在第9、10学期,实习时间不少于2个月。顶岗实习是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由学院根据专业实际安排。
2.实习要求
实习前,学生须参加实习动员,明确实习目的、内容、纪律和要求,做好实习准备;实习过程中,须按照实习计划认真完成实习任务,做好实习记录,同时将实习情况向指导教师汇报;实习期间,自觉遵守实习单位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实习纪律,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实习的,须向指导教师请假;实习结束后,应按时回校并提交总结报告和实习鉴定表。
1.导师选择
四年制学生在第5学期选择导师,第6学期开题,第8学期答辩,五年制则相应延迟1学年。学生与导师“双向选择”。每位导师指导学生人数不得超过根据导师指导专业和专业学生人数设置的最高限额。
2.选题与开题
学生在导师指导下选题,选题须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结合教学、科研和生产实践,一人一题;选题确定后,学生收集、查阅文献,撰写开题报告。开题通过后,方能进入毕业论文(设计)试验开展。
3.论文(设计)开展
学生在导师指导下根据开题报告方案开展实验、调查或设计,并将实验、调查或设计结果撰写形成毕业论文(设计)。创新型人才培养侧重科研训练,参加导师组织的讨论会,并按要求完成科研论文;复合型人才培养兼顾科研训练和专业技能综合应用,论文以科研论文或毕业设计为主,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完成调研报告;应用型人才培养侧重于运用专业技能解决实际问题,以完成毕业设计或调研报告为主。
4.审查与答辩
导师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进行审查、评分并签署意见,教务处组织对毕业论文(设计)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学院审查答辩资格,审查合格的学生方能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学院成立答辩小组,答辩小组成员应不少于5人。学生须在答辩前1周将毕业论文(设计)提交答辩小组。答辩时间不少于15分钟,答辩提问不少于3个问题。在艺术类专业试行毕业论文(设计)展示或交流,学生互评打分。
1.学生出境前须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2.一学期(不包括寒暑假)中2个月以内(含2个月)的实习,学生可保留当前学期课程,采取自学方式,回校后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考核。
3.一学期(不包括寒暑假)中2个月以上的实习,学生应申请办理休学手续,回校后办理复学手续并补修所缺课程。
1.创新训练计划
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以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实践能力为目标,由本科生团队自主选题、自主设计、自主实验、自主管理,在导师引导下开展科学实验、创新设计或调查研究。
(1)组织与管理 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分国家级、省级、校级和院级。其中国家级、省级和校级项目由学校统一管理,院级项目由学院管理。
(2)申报与评审 每年申报1次,非毕业年级学生以团队形式申报,每个学生只能参与1个在研项目。项目选题范围适当、目标明确、内容新颖,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学生需对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进行可行性分析。项目组导师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且学科方向与项目相符。
学院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按当年指标数择优推荐校级项目。学校组织专家对学院推荐项目进行评审,确定省级推荐项目。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院级项目。
(3)项目实施 立项后,项目组成员按项目计划开展工作。原则上不能变更项目组成员和研究内容,确因特殊原因需变更,须填写变更申请表,经项目负责人、导师和分管教学院领导签字盖章,交教务处审核后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导师负责项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引导学生进行研究性学习、明确研究选题和研究内容、确立研究重点和分析方法、制定实验方案和技术路线、进行实验操作、分析处理数据、撰写研究总结报告等。项目执行时间1~2年,须在项目负责人毕业前完成。
(4)项目结题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进入教务管理系统填报结题简表和项目成果,并将结题材料报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学院初审项目结题材料,学校组织结题评审。
(5)经费管理 学校对国家级、省级和校级项目给予一定经费资助。财务处设立专项账户,由项目负责人和导师共同管理,专款专用。项目结束后,结余经费收回。
2.科研兴趣培养计划
大学生科研兴趣培养计划是学校和有科研经费的教师联合设立科研题目,资助学有余力的本科生进行科学研究。
(1)申报与评审 每年申报1次。由教师提出适合本科生参与完成的科研项目,每位教师指导在研项目不超过2项,非毕业年级学生以项目组的形式申报,每位学生参与在研项目不超过2项,且负责在研项目不超过1项。学院组织专家对项目初审,教务处审核后立项公布。
(2)项目实施 立项后项目组成员制订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在教师指导下进行项目研究。项目执行时间1~2年,须在项目负责人毕业前完成。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将结题材料报指导教师所在学院。学院组织结题验收,报教务处审查。逾期未完成结题的项目予以终止。
(3)经费管理 学校资助指导教师1个在研项目,其余项目由指导教师自筹。财务处设立专项账户,由项目负责人和指导教师共同管理,专款专用。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回收。
3.专业技能提升计划
专业技能提升计划是学校为提高本科生专业兴趣、调动学习积极性、巩固专业理论知识和提升专业技能而设置的竞赛项目,学校专项经费资助。
(1)组织与管理 竞赛项目由教务处主办,各学院承办。各承办单位成立项目竞赛组织委员会,负责竞赛的具体组织工作。全校本专科学生以个人或团体形式选择参与竞赛项目。
(2)项目申报 竞赛项目应易于开展和实施,具有一定的连续性,专业类项目应突显学科或专业特色,尽量与生产实践相结合,尽可能吸纳企业参与;公共类项目应注重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有较广泛的参与面;有相应的省级及以上教育部门或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竞赛的,应与相关竞赛接轨。原则上每个学院申报的竞赛项目数不超过专业个数。鼓励学院按学科(专业)类别开展综合性项目。
(3)项目实施 立项项目须当年12月上旬前完成。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的,暂停该项目下一年申报资格。为保证竞赛质量,根据项目类型对参赛人数设最低和最高限制,各项目可在规定范围内根据资源情况对报名人数作限制。
(4)经费管理 学校对立项项目进行资助,经费实行教学院领导负责制,专款专用,学院内统筹。项目执行期满,结余经费收回。
1.考核组成
课程考核由平时考核和课终考核两部分组成。
(1)平时考核 由课程训练和考勤组成。课程训练包括课程习题、课程论文、课程心得、课程讨论、读书报告、课外实践等。实验课程平时考核包括每次实验项目考核。
(2)课终考核 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包括开卷考试和闭卷考试(含上机考试),考查包括抽题答辩、案例分析、口试、实验设计、实验操作、实验报告、课程报告和课程论文等。
2.考核安排
课程平时考核和考查类课程课终考核由任课教师自行安排;考试类课终考核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含课终考试、补考和缓考三种形式,学习年限内已选课的在籍学生可参加考核。
(1)课终考试 课终考核为开卷考试和闭卷考试(含上机考试)的课程由学校在每学期最后两周统一安排课终考试。
(2)补考 课终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可参加1次免费补考,由教务处在每学期开学初统一安排,课程平时考核环节不合格、实践教学不合格、旷考或考试违规违纪的学生不得参加补考。
(3)缓考 因严重伤病等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终考试的学生,须本人网上提交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通过后方可缓考,否则视为旷考。缓考于下学期开学初与补考同时进行;境外实习学生缓考另行安排。平时考核环节或实践教学环节不合格学生不得申请缓考。
3.考核要求
(1)学生应服从学校考核安排,准时参加考核,考核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考场规则。
(2)课程考核要求环环合格,即平时考核、课终考核的所有环节都须合格,该课程考核成绩方为合格。
(3)学生若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在下学期开学第1周内申请查卷,逾期不再受理。
教学实习由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实习态度、作业、报告、总结等综合评定成绩;毕业实习和顶岗实习由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实习表现、实习总结并结合实习单位鉴定意见综合评定成绩。
1.成绩评定
开题报告成绩按两级制单独记载(通过或不通过)。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由导师评定成绩(50%)和答辩成绩(50%)两部分组成;开展学生互评的专业,由导师评定成绩(40%)、学生互评成绩(10%)和答辩小组评定成绩(50%)组成。
2.优秀学位论文(设计)评选
学校每年评选优秀学位论文(设计)100篇。学院初评并推荐校级优秀学位论文(设计),学校对推荐论文(设计)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并组织专家评选,评选结果经公示无异后,学校对优秀学位论文(设计)作者和导师进行表彰奖励。
1.获取途径
学生可通过参加科技成果、发表文章、课外实践和参加各类竞赛获奖等多种第二课堂成绩单中的项目,获得创新创业学分。
2.成绩认定
创新创业共2学分,学生毕业前由教务处提取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中的相应项目累积得分折算创新创业成绩。累积得分2分以下成绩不合格,不能取得创新创业学分;累积得分2分(含2分)以上可获得创新创业学分,其成绩记载对应关系如下:
总分值 | 成绩 | 总分值 | 成绩 |
15分以上 | 100 | 14 | 98 |
13 | 96 | 12 | 94 |
11 | 92 | 10 | 90 |
9 | 88 | 8 | 86 |
7 | 84 | 6 | 82 |
5 | 80 | 4 | 75 |
3 | 65 | 2 | 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