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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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教学管理办法
为持续不断地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实现本科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部分 学生学业管理
一、学分制管理
学分制是学生根据兴趣爱好修读课程、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学分而准予毕业的教学管理制度。为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和全面发展相结合,学校实行学分制。
(一)学制与学习年限
学制四年,学习年限为3~6年;学制五年,学习年限为4~7年。
(二)开课与选课
1.开课
学校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开设各类课程、安排教学任务、发布课表、安排学生网上选课。
2.选课与退课
(1)选课前,学生应登录教务管理系统查看本专业本年级人才培养方案,预先了解课程安排、毕业要求,结合已修课程制定学习计划。
(2)每学期期末,学生根据通知网上选(退)课,选课结束后原则上不再退课或重新选课。
(3)选课时,应注意课程前后衔接关系,选择有前置课程的课程时,必须完成前置课程修读。
(4)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原则上不超过10门(不含实践教学);人数少于20人的选修课原则上不开班,学生可以改选其他课程。
(三)免修与免听
1.免修及成绩认定
免修包括等级(资格)证书免修和课程免修两种类别。
(1)等级(资格)证书免修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省级及以上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可申请免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相应课程。
①英语 非英语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425分及以上,可免修大学英语。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425分及以上,成绩(为原考试成绩百分制折算分数);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425分及以上、IELTS(雅思)考试5.5分及以上、TOFEL(托福)考试72分及以上,成绩为原考试成绩百分制折算分数)。
②计算机 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可免修相应的计算机课程,直接以考试成绩记分。
③普通话 普通话测试达二级甲等以上标准,可免修“普通话”课程,直接以考试成绩记分。
④数学建模 参加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可免修“数学模型”课程。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成绩分别记为95分、90分;省级奖项,记为85分。
⑤其他课程 其对应关系由教务处认定。
(2)课程免修 由于学籍异动、提前修读等原因,已修读合格课程与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读的课程相近,可申请免修,成绩以原修读课程成绩记载,学分按免修课程的学分计算。
①内容、学分、性质和考核方式相同的课程可以相互免修。
②内容和考核方式相同的课程,学分高的课程可以免修学分低的课程,必修课可以免修选修课,选修课原则上不能免修必修课。
③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实践教学环节不得免修。
= 4 \* GB3④校际交换生和境外实习生,在校外学习期间修读并获得学分的课程,经所在学院认定,教务处审核,可免修其人才培养方案中未修的相同或相近课程。
免修结果公布后,不再变更;免修课程的学分学费不予退还;凡使用伪造证书和成绩证明等材料办理课程免修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免修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报请学生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2.免听
确因上课时间冲突,学生可申请全部或部分免听再修课程,但须完成规定的课程训练和实验,方能取得有效成绩。每学期免听课程不得超过2门。专业核心骨干课程、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以及实践教学环节不得免听。
3.办理程序
每学期开学第1周,学生根据教务处网上通知办理免修手续。开课后,符合免听条件的学生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即可免听。
(四)成绩记载
1.成绩标准
课程考核成绩实行百分制,原则上60分及以上表示成绩合格并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2.成绩绩点
成绩绩点反映学生学习能力和学习质量。平均成绩绩点=∑(课程成绩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成绩与成绩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课程成绩绩点 | 5.0~4.0 | 3.9~3.0 | 2.9~2.0 | 1.9~1.0 | 0 |
百分制成绩 | 100~90 | 89~80 | 79~70 | 69~60 | ≤ 59 |
(五)补考和再修
课程成绩不合格者可选择参加补考,也可选择再次修读该门课程。
1.每学期开学初,学校为上学期课终考核成绩不合格者提供1次免费补考;确因学习困难的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学生补考不合格者,经严格审核后,其补考成绩可加15分(特殊情况另行研究),但最高成绩不超过60分。平时考核环节、实践教学环节成绩不合格和旷考、考试违规违纪的学生不安排补考。
2.必修课补考不合格者应再修该门课程直至合格;因民族地区少数民族、文理兼收等特殊原因导致必修课学习困难者,经严格审核后,可自选不超过3门成绩合格的推荐选修课替代等量学分的必修课程(思政课除外);选修课补考不合格者可再修或放弃修读该课程。
3.课程考核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者可申请再修1次,以最高分记为有效成绩,如课程性质不同,以必修类课程分数记为有效成绩。
4.通过缓考、补考、再修等方式取得的成绩应予以标注。
(六)学分学费
学生每学年开学时需预交学分学费和教材费,再修课程按学分学费的50%缴纳学分学费。毕业前,按实际修读课程核算学分,超出人才培养方案修读学分要求2学分以上者(不含2学分),需缴纳超学分学费。
二、学籍管理
(一)入学与注册
1.入学
新生凭学校录取通知书,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录取学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因素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新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内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除不可抗力延迟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注册
(1)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①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②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③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④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⑤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2)每学期开学,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周,到期后持有关证明销假并补办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分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学校不再保留其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转专业
1.原则
(1)校区间不转专业。教学资源许可情况下,尽量满足校区内转专业需求。
(2)体育类、艺术类学生只能在同类专业中互转。职教师资类学生只能在本类相同科类专业中互转。
(3)各接收专业的年级在读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00人。当申请转入专业的学生人数超过教学资源容量时,由转入学院组织考核,择优确定转入学生。
(4)已休学或保留学籍者,不得转专业。
(5)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2.程序
(1)学生只在第3学期申请转专业。
(2)每年10月下旬开展转专业申请及审批工作。学生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提交转专业申请,经转出、转入学院同意,学校审批后公示结果。
(3)春季学期开学后,学生到转入学院报到注册。
3.其他
(1)转专业学生应完成原专业已选课程的学习,毕业和授位资格按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审核。
(2)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可根据转专业政策优先考虑。
(三)转学
1.申请条件
学生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转入学校认可医院的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2.办理程序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务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四)升级
第4学期末,课程初修成绩合格且成绩专业排名(按所有课程加权平均成绩计算)前20%、已取得人才培养方案必修课学分的85%、修完前6学期所有实践教学学分(除毕业实习)、普通本科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425分及以上、艺体和职教类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425分及以上、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Ⅰ级及以上(工科类专业通过Ⅱ级)的学生,可于第5学期开学2周内向学院提交升级申请,经学院审核、学校审批同意后编入上一年级。
(五)学分预警
每学年秋季学期对学生必修学分情况进行清理: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2.0~5.0学分者,学院书面通知学生本人;累计5.5~9.5学分者,学院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累计10.0~19.5学分者,提出警示,随原班试读;无故累计20.0~29.5学分者,编入下一年级;无故累计30学分及以上者,应退学或休学。
(六)休学与复学
1.休学
(1)条件 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经医院诊断,因病需停课时间超过6周者;每学期病事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1/3者;休学创业者;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2)程序 学生填写休学申请表,报学校审批后方可休学。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3)年限 休学时间原则上以学年为单位。休学累计时间不超过2年,休学时间计入学习年限;休学创业者累计不超过4年,其中2年不计入学习年限;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参军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4)其他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2.复学
休学期满,学生应于开学第1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申请复学,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2)因其他原因休学申请复学,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报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复学手续。
(七)退学
1.条件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学分要求或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开学2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3)经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4)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5)开学2周内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
(6)不合格课程累计30学分及以上者。
(7)本人申请退学。
2.程序
(1)自愿申请退学的学生,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学院审查后报教务处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
(2)拟予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院或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提请学校研究决定,对应予退学者出具退学决定书。
退学决定书由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签收;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教务处首页上公告30日,即视为送达。
(3)退学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退回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按相应程序办理。
(八)毕业、结业与肄业
1.毕业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
2.结业
(1)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70%及以上,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2)结业学生在学习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补修学分,每年6月和11月组织考试,达到毕业要求者,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授位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毕业和授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3.肄业
退学学生在校学习一学年及以上者发放肄业证书,未满一学年者发放写实性学习证明。
4.学业证书管理
(1)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和学位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2)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3)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不得发给学历、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4)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遗失、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九)授位
1.授位条件
(1)学生在学习年限内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无记过及以上处分,可授予学士学位。
(2)受到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已解除的毕业生,若未再次受到处分,表现良好,且满足授位条件,由本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学院认定、审查,教务处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可授予学士学位。
(3)未达到毕业或授位条件的毕业生,若有以下特殊情况之一者,可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准予毕业或授予学士学位:
①仅有1门必修课不合格。
②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
③确因学习困难的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学生。
④其他特殊原因。
2.学位评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做出授予学士学位决定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应到会议1/2及以上的委员同意为通过。
三、双学位教育
(一)开设条件与要求
双学位专业应是学校师资力量好、教学资源充足、社会需求旺盛和学生就业形势较好的专业。
学院原则上只在所在校区开展双学位教育,但可基于“网络教学+集中辅导+集中实习”的形式跨校区开展双学位教育。开设学院应以本院开设的普通本科专业为基础,根据生源质量、转专业申请人数、毕业生就业情况,结合学生修读意愿,将申请报告、人才培养方案、师资队伍、实验条件和实习场所等材料报送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办。
双学位专业修读总学分人文类专业不低于70学分,理工类专业不低于80学分。修读期限不超过主修专业毕业时间,且最低修读年限不低于2年。所设课程为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毕业论文(设计)。
(二)修读与报名
1.修读条件
(1)学生所修读的双学位专业须为主修专业学位授予门类以外的专业,且只允许修读一个双学位专业。
(2)二年级或三年级本科生,各科成绩合格(修读英语双学位专业须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425分及以上)可申请修读双学位专业。
(3)学生不得跨校区修读。
2.报名程序
(1)开办双学位教育的学院,应于春季学期第13周前,将下学年拟开设的专业、报名条件和招收名额等材料报教务处审核后,统一制作和发布招生简章。
(2)每年秋季学期第2周前,学生网上报名,经所在学院同意后,交开办学院审核。
(3)报名结束后,开办学院负责录取并报教务处审核。
(4)学分学费按修读专业标准缴纳。
(三)教学组织与管理
1.教学组织
(1)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开办学院负责招生、资格审查、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组织教学及成绩管理等工作;教务处负责学籍管理、人才培养方案审核、教学质量监控、证书发放等。
(2)实行单独编班,于每学期第20、21周集中组织完成主要教学任务。开设学院应在开课前2周将开课课表、考试前1周将考试安排、考试结束后1周将考试成绩分别上传到教务管理系统。
2.教学管理
(1)双学位课程若与已取得学分的主修专业课程相近,可申请免修;双学位课程不能免修主修专业课程。
(2)双学位课程不合格,给予1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按50%的学分学费缴纳后可进行再修。
(3)在修读双学位期间,如学生转入的新专业与双学位修读专业为同一学位授予门类或主修专业受到学分预警者,终止双学位专业的学习。
(4)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终止双学位学习,应向双学位开设学院提交申请,学院审核后及时在教务管理系统上注销其双学位学籍并报教务处备案。
(四)毕业与授位
1.毕业与授位资格审查由开办学院负责。
2.双学位专业学生在学习年限内,已达到主修专业授位条件并符合双学位专业授位要求,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颁发主修专业与双学位专业的学士学位证书。
3.双学位专业学生未修满规定学分,但获得双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70%及以上,颁发辅修证书。
四、主要学习环节
(一)理论教学
1.课程修读要求
(1)课程学习环节包括课前预习、课堂学习、课后复习和课程训练(包括课程习题、课程论文、课程心得、课程讨论、读书报告、课外实践等)。
(2)须按任课教师要求,做好课前预习、课堂笔记和课后复习,积极参与教师组织的教学活动,完成课程训练环节。
(3)须完成课程学习各环节规定的任务并达到合格要求后,方能获得该门课程最终有效成绩。
2.纪律要求
(1)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早退和旷课。
(2)因故不能上课,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补做所缺的课程训练。
(二)实验教学
1.实验教学类别
实验教学包括单列实验课和课程实验。单列实验课是独立设置的实验课;课程实验是附属理论课而开设的实验课,理论与实验一起构成一门课程。
2.基本要求
(1)学生实验课前应认真预习。认知验证性实验项目应自学实验指导书,理解实验内容,熟悉实验步骤;综合性、设计性和研究创新性实验项目须在教师指导下拟定实验方案;虚拟仿真实验项目可预先在网上模拟操作。
(2)认真学习实验室规则、仪器设备操作规范和安全注意事项,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对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必须按要求穿戴安全防护用具。
(3)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实验授课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如因违规造成财产损失或引发安全事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4)仔细观察,如实记录实验数据,及时整理实验记录并认真分析实验现象及存在问题,按要求完成并提交实验报告,不得抄袭他人实验结果。
(5)学生须完成所有实验项目方能参加课程考核。因故不能参加实验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补做实验,完成实验报告。
(三)教学实习
1.实习类别
教学实习包括课程实习和专业综合实习。
2.基本要求
(1)实习前,认真参加实习动员,明确实习目的、内容和要求,并做好实习准备。
(2)实习中,认真听取教师及实习单位工作人员讲解,做好记录,按要求完成实习项目。
(3)认真完成并提交实习作业或报告,专业综合实习须按课程完成实习作业或报告。
(4)注意实习安全,遵守实习纪律。服从安排,不得私自离开实习地点,实习结束后集体返校。
(5)因故不能参加实习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补做实习,完成实习报告。
(四)毕业实习与顶岗实习
1.时间安排
毕业实习是所有本科生须完成的重要实践环节,应结合毕业论文(设计)开展,四年制本科安排在第8学期,五年制安排在第9、10学期,实习时间不少于2个月。顶岗实习是应用型人才须完成的重要实习环节,由学院根据专业实际安排实习时间。
2.实习要求
(1)实习前,学生须参加实习动员,明确实习目的、内容、纪律和要求,做好实习准备。
(2)实习过程中,须按照实习计划认真完成实习任务,做好实习记录,同时将实习情况向指导教师汇报。
(3)实习期间,自觉遵守实习单位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实习纪律。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实习的,须向指导教师请假。
(4)实习结束后,应按时回校并提交总结报告和实习鉴定表。
(五)毕业论文(设计)
1.时间安排
四年制本科专业,学生在第5学期选择导师,第6学期开题,第8学期答辩。五年制本科专业相应延迟1学年。
2.导师选择
在学院及专业负责人指导下,学生与导师“双向选择”,每位导师指导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设定人数,设定人数根据学院导师和学生人数情况动态设置。若导师指导学生人数超过规定上限,须报教务处审核。
3.选题与开题
(1)学生在导师指导下选题,选题要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并结合教学、科研和生产实践,一人一题。
(2)选题确定后,学生收集、查阅文献,撰写开题报告。开题通过后,方能进入毕业论文(设计)研究阶段。
4.研究(设计)阶段
学生在导师指导下根据开题报告方案进行实验、调查或设计,并将研究、调查或设计结果形成毕业论文(设计)。学术型侧重科研训练,参加导师组织的讨论会(seminar),并按要求完成科研论文;复合型兼顾科研训练和专业技能综合应用,论文以科研论文或毕业设计为主,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完成调研报告;应用型侧重于运用专业技能解决实际问题,以完成毕业设计或调研报告为主。
5.答辩
导师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进行审查、评分并签署意见,教务处组织对毕业论文(设计)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学院审查答辩资格,审查合格的学生方能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学生须在答辩前1周将毕业论文(设计)提交答辩小组。答辩小组成员应不少于5人,答辩时间不少于15分钟,答辩提问不少于3个问题。在艺术类专业试行毕业论文(设计)展示或交流,学生互评打分,并逐步在其他专业实施。
(六)境外实习
1.学生出境前须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2.一个学期(不包括寒暑假)中2个月以内(含2个月)的实习,学生可保留当前学期课程,采取自学方式,回校后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考核。
3.一个学期(不包括寒暑假)中2个月以上的实习,学生应申请办理休学手续,回校后办理复学手续并补修所缺课程。
(七)创新创业实践
1.创新训练计划
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以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实践能力为目标,由本科生个人或团队自主选题、自主设计、自主实验、自主管理,在导师引导下开展科学实验、创新设计或调查研究。
(1)组织与管理 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分国家级、省级、校级和院级。其中国家级、省级和校级项目由学校统一管理,院级项目由学院管理。
(2)申报与评审 每年申报1次,以二年级在读本科生为主,按个人或项目组(不超过5人)形式申报,每个学生只能参与1个项目。项目选题范围适当,目标明确、内容新颖,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学生需对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进行可行性分析。项目组应选择相关学科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教师为指导教师。
学院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按当年指标数择优推荐校级项目。学校组织专家对学院推荐项目进行会议评审,确定省级推荐项目。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院级项目。
(3)项目实施 立项后,项目组成员按项目计划开展工作。原则上不能变更项目组成员和研究内容,确因特殊原因需变更,经学院和指导教师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项目实施过程中,指导教师负责项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引导学生进行研究性学习、明确研究选题和研究内容、确立研究重点和分析方法、制定实验方案和技术路线、进行实验操作、分析处理数据、撰写研究总结报告等。项目执行时间为1~2年,须在项目负责人毕业前完成。
(4)项目结题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进入教务管理系统填报结题简表和项目成果,并将结题材料(包括总结报告及成果的纸质和电子材料)报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达到以下要求之一方能结题: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需注明“四川农业大学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资助项目”)、学生参与申请专利、其他经学校认定具有一定水平的成果。学院初审项目结题材料,学校组织结题评审。
(5)经费资助与管理 学校对国家级、省级和校级项目给予一定经费资助。财务处设立专项账户,由项目负责人管理,指导教师监管,保证专款专用。院级项目经费由学院资助。项目结题后进行经费结算。
2.创业训练(实践)计划
大学生创业训练(实践)计划是由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选定创业训练(实践)项目,通过完成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增强学生就业与创业能力。
(1)组织与管理 项目分为国家级、省级、校级和院级。在校级项目实施的基础上遴选推荐省级、国家级项目。国家级、省级和校级项目学校给予一定经费资助,项目实施由招生就业处负责管理。院级项目由学院负责管理。
(2)申报与评审 创业训练(实践)项目须以本科生团队形式申报(鼓励不同专业、不同年级、不同背景的学生组成团队,但需明确每名成员在项目中的具体分工),每个学生只能参与1个项目。学院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择优向学校推荐,学校组织专家对推荐项目进行评审。
(3)项目实施 每个项目须配备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具有科技开发实力、创业教育经历或创业实践阅历,负责项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国家级和省级项目还需配备1名具有创业实战经历的企业指导教师。创业训练项目执行时间不超过2年,创业实践项目执行时间不超过3年,原则上应在学生毕业前完成结题。项目完成后,项目组成员需认真填写《大学生创业训练(实践)项目结题报告书》,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学院初审项目结题材料,招生就业处组织结题验收。
3.科研兴趣培养计划
大学生科研兴趣培养计划是学校和有科研经费的教师联合设立科研题目,资助学有余力的本科生进行科学研究。
(1)申报与评审 每年申报1次。由具有科研经费的教师提出适合本科生参与完成的科研项目,每位教师指导在研项目不超过2项,1~3年级在读本科生以项目组(3~5人)的形式申报,每位学生只能参加1个在研项目。学院组织专家对项目初审,教务处审核后立项公布。
(2)项目实施 立项后,项目组成员制订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在教师指导下进行项目研究。项目执行时间1~2年,须在项目负责人毕业前完成。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进入教务管理系统填报结题简表和项目成果,并将结题材料(包括总结报告及附件的纸质和电子材料)报指导教师所在学院。学院组织结题验收,报教务处审查。
(3)经费资助与管理 由提出科研项目的教师资助一定经费,学校对每位指导教师资助的1个项目进行1∶1配套资助,有科研经费的教师可自行资助1个项目。财务处设立专项账户,由项目负责人管理,指导教师监管,保证专款专用。项目结题后进行经费结算。
4.专业技能提升计划
专业技能提升计划是学校为提高本科生专业兴趣、调动学习积极性、巩固专业理论知识和提升专业技能而设置的竞赛项目,学校专项经费资助。
(1)项目申报 各专业可根据培养要求申请设立有特色的专业项目,学院可根据本院特色跨专业组织综合性项目并优先支持。立项项目名称应保持相对稳定。
(2)立项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立项:①项目具有明显专业特色,有利于学生专业技能培养,有相对固定的名称、较广泛的参与面,可操作性强,具有一定的连续性;②项目属于基础学科或公共职业技能,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有固定项目名称和广泛参与面,易于开展和实施;③省级及以上教育部门或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竞赛项目。
(3)项目实施 立项后,须当年内完成。由学院承办,相关专业教师参与策划和指导。学生根据专业或个人兴趣,以个人或团体形式选择参与竞赛项目,鼓励以班为单位参加相关专业技能竞赛。项目结束后,由项目负责教师进入教务管理系统填写项目总结及参赛学生名单,获奖班级或学生由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第二课堂
为全方位、多角度反映学生在校期间的发展情况,记录和见证学生成长过程,学校实行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第二课堂成绩单将学生在校期间参与的除课业成绩之外的经历、奖励和荣誉记录下来,作为第一课堂课业成绩的有机补充,主要从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志愿公益、文化艺术、体育运动、工作履历、技能特长以及思想成长等8个方面进行记录和评价,其中“创新创业”和各类获奖记录情况将折算成创新创业实践成绩。
五、学习效果考核
(一)理论与实验课程考核
1.考核方式
(1)考核类型 课程考核由平时考核和课终考核两部分组成。着重学习过程考核,提高平时考核成绩比重,可占50%以上。
(2)平时考核 由课程习题、课程论文、课程心得、课程讨论、读书报告、课外实践等组成;实验课程平时考核成绩须包括每一次实验的考核成绩。
(3)课终考核 课终考核包括卷面考核(闭卷、开卷)、抽题答辩、案例分析、上机考核、口试、课程报告、课程论文等;单列实验课程的课终考核包括卷面考核、实验设计、实验操作、实验报告、课程论文等。
(4)试题题型分为标准答案题型和非标准答案题型。标准答案题型为客观性和主观性试题,考查学生掌握和运用基础知识的能力;非标准答案题型主要为主观性试题,着重考察学生创新能力。标准答案题型包括填空题、选择题、名词解释题、判断题、改错题、简答题、制图题等;非标准答案题型包括论述题、分析题、证明题、设计题等。
2.考核要求
(1)学生应准时参加考核,考核过程中应遵守考场规则。
(2)因严重伤病等不可抗拒因素不能按时参加课终考核,须由本人网上提交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通过后方可缓考,否则视为旷考。缓考于下学期开学初与补考同时进行。
(3)课程考核要求环环合格,即平时考核、课终考核的每一个环节都须合格,该课程考核成绩方为合格。平时考核中的某一环节不合格,任课老师应督促学生重做或补做;如在考前仍未合格,可以参加课终考核,总成绩记为0~59分。
(4)学生若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在下学期开学第1周内申请查卷,逾期不再受理。查卷学生须填写查卷申请表,教务处请相关老师复核后做相应处理。
(二)实习考核
1.教学实习
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实习态度、作业或报告、实习总结等综合评定成绩。
2.毕业实习和顶岗实习
毕业实习和顶岗实习由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实习表现、实习总结并结合实习单位鉴定意见综合评定成绩。
(三)毕业论文(设计)评定
1.成绩评定
开题报告成绩按两级制单独记载(通过或不通过)。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由导师评定成绩(50%)和答辩成绩(50%)两部分组成;开展学生互评的专业,由导师评定成绩(40%)、学生互评成绩(10%)和答辩小组评定成绩(50%)三部分组成。
2.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设计)评选
学校每年评选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设计)100篇。学院初评并推荐校级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设计),学校对推荐论文(设计)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并组织专家评选,评选结果经公示无异后,学校对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设计)作者和指导教师进行表彰奖励。
(四)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
1.在校期间应取得创新创业实践必修学分(2学分)。
2.学生可通过科技成果、发表文章、课外实践和参加各类竞赛获奖等多种途径获得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相应分值(分值认定标准见表1)。
3.创新创业实践成绩由学生取得的创新创业和各类获奖累积分值折算。总分值2分以下成绩不合格,不能取得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总分值2分(含2分)以上可获得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其成绩记载对应关系见表2。同一项目获各种奖励者,只计最高分值,不重复计分。
4.学生毕业前,教务处提取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中的相应项目累积得分折算创新创业实践成绩。
表 1 创新创业实践分值认定标准
项 目 | 考核内容及标准 | 分 值 | 单位 | 备 注 | ||
创 新 创 业 创 新 创 业 | 科 技 成 果 | 国家级成果奖 | 1—3等(前15人) | 18-14 | 项 | 依排名先后顺序,等差递减1分,最低分值为1分。 |
省部级成果奖 | 1—3等(前8人) | 12-8 | 项 | |||
地市级成果奖 | 1—3等(前5人) | 8-4 | 项 | |||
国家级科研成果 | 1—10名 | 10 | 项 | |||
省部级科研成果 | 1—8名 | 6 | 项 | |||
地市级科研成果 | 1—5名 | 4 | 项 | |||
品种审定/认定 | 国家级1-8名 | 12 | 项 | |||
省级1-6名 | 10 | 项 | ||||
发明专利 | 有专利号/证书1-6名 | 4 | 项 | |||
实用新型/外观专利 | 有专利号/证书1-3名 | 2 | 项 | |||
发 表 文 章 | SSCI、SCI、EI、AHCI或ISTP收录的学术论文 | 所有作者 | 10 | 篇 | 第一作者获相应分值,第二作者减4分,之后依次递减1分,最低2分。 | |
CSCD、CSSCI等收录论文 | 1-5名 | 10 | 篇 | 分值递减同上,最低分值1分。 | ||
其他核心期刊 | 1-5名 | 6 | 篇 | 第一作者获相应分值,第二作者递减2分,之后依次递减1分。 | ||
其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 1-3名 | 5 | 篇 | |||
国际性学术会议论文 | 1-3名 | 6 | 篇 | |||
全国性学术会议论文 | 1-3名 | 4 | 篇 | |||
省部级学术会议论文 | 第一作者 | 2 | 篇 | |||
课 外 实 践 | 创新训练计划 | 国家级 | 5 | 项 | 限5人,结题计分。 | |
省级 | 4 | 项 | ||||
校级 | 3 | 项 | ||||
院级 | 2 | 项 | ||||
科研兴趣培养计划 | 校级 | 2 | 项 | |||
院级 | 1 | 项 | ||||
专业技能提升计划 | 一等奖 | 4 | 项 | 参与者排名不分先后,均获得相应等级分值 | ||
二等奖 | 3 | 项 | ||||
三等奖 | 2 | 项 | ||||
参加 | 1 | 项 | ||||
创业训练(实践)计划 | 国家级 | 5 | 项 | 限5人,结题计分。 | ||
省级 | 4 | 项 | ||||
地市、校级 | 3 | 项 | ||||
院级 | 2 | 项 | ||||
省科技厅苗子工程 | 限5人 | 3-4 | 项 | 重点项目计4分,一般项目3分 | ||
创业项目入驻孵化园 | 限5人 | 2 | 项 | 以入驻学校、地市孵化园协议为准 | ||
获得创业补贴 | 省、市 | 2 | 项 | |||
兴办创业实体 | 限5人 | 2 | 项 | 正常运行1年以上 | ||
参加创青春、挑战杯、互联网+比赛 | 限5人 | 2-3 | 项 | 校级立项3分,院级立项2分,结题计分。 | ||
各 类 获 奖 | A1级:全国(国际)级 | 一等奖 | 15 | 项 (次) | 1.本项所称国家级、省级是指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门(教育部、教育厅等)主办的竞赛(评选)。 2.由学生处公布各级别具体竞赛奖励项目目录。列入目录范围的,按目录规定计分。目录以外的,需要统一认定。 3.团队参加的原则上每队限5人,排名不分先后,均获得相应等级分值。超过5人的特殊情况需要认定。 | |
二等奖 | 13 | |||||
三等奖(先进、优胜等) | 11 | |||||
A2级:全国级 | 一等奖 | 13 | ||||
二等奖 | 11 | |||||
三等奖(先进、优胜等) | 9 | |||||
B1级:省部级 | 一等奖 | 11 | ||||
二等奖 | 9 | |||||
三等奖(先进、优胜等) | 7 | |||||
B2级:全省级 | 一等奖 | 9 | ||||
二等奖 | 7 | |||||
三等奖(先进、优胜等) | 5 | |||||
C1级:校(地市)级 | 一等奖 | 5 | ||||
二等奖 | 4 | |||||
三等奖(先进、优胜等) | 3 | |||||
C2级:校(地市)级 | 一等奖 | 4 | ||||
二等奖 | 3 | |||||
三等奖(先进、优胜等) | 2 | |||||
院级 | 一等奖 | 3 | ||||
二等奖 | 2 | |||||
三等奖、先进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