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0日
点击数:
学生安全纪律教育典型案例
一、考试违纪
(一)利用通讯工具作弊
1.通过手机短信传递答案
2011年7月14日下午,在成都校区4教A406教室进行的《线性代数》考试中,经济管理学院学生刘×通过手机收到学生张××、学生杨××在考场外分别发来的与考试有关的信息,当刘×在查看手机短信时,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
刘×、张××、杨××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校规校纪。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根据《四川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学校决定给予刘×、张××、杨××留校察看处分。
解析:根据《四川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通讯工具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张××、杨×v虽然自己没有参加考试,但他们的行为影响了考试的公正性,并直接导致了刘×的作弊行为的发生,也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利用手机上网查询答案
2011年7月12日上午,在10教B202教室进行的《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考试中,信息与工程技术学院学生杜×在上厕所时利用手机上网搜索与考试有关的信息,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
杜×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校规校纪。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根据《四川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学校决定给予杜×记过处分。
解析:杜×通过手机上网查询答案的行为,属于夹带作弊,根据《四川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应给予记过处分。
3.利用飞信传递答案
2011年6月11日下午,在四川省大学生英语三级考试过程中,按照预谋,都江堰校区旅游学院学生袁××收到校外网友通过飞信发来的考试答案,袁××在看手机中的考试答案时,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
袁××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校规校纪。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根据《四川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学校决定给予袁××留校察看处分。
解析:袁××预谋邀约校外人员通过手机飞信传递考试答案,根据《四川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通过网络购买答案
2011年6月18日,在10教B203教室进行的全国大学生英语六级考试中,按预谋,信息与工程技术学院学生袁××利用手机获取从“QQ好友”处购买的考试答案信息,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
袁××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校规校纪。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根据《四川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学校决定给予袁××留校察看处分。
解析:袁××购买考试答案并通过手机短信获取,根据《四川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给予袁××留校察看处分。
5.用手机通话传递答案
2011年6月11日下午,在四川省大学生英语三级考试中,按照预谋,都江堰校区商学院学生赵××用手机与参加英语三级等级考试的都江堰校区旅游学院学生黄××通话,告知其考试答案,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
黄××、赵××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校规校纪。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根据《四川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学校决定给予黄××、赵××留校察看处分。
解析:黄××、赵××两人按照预谋,在考试时利用手机通话传递考试答案,根据《四川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给予黄××、赵××留校察看处分。
(二)夹带作弊
1.夹带纸条
2011年7月8日,在10教B209教室进行的《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考试中,资源环境学院学生刘×夹带作弊,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
刘×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校规校纪。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根据《四川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学校决定给予刘×记过处分。
解析:夹带纸条、笔记、课本等资料考试作弊是学生考试违纪中最多的违纪方式,刘×夹带作弊,根据《四川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应给予记过处分。
2.抄写答案在课桌上
2009年1月15日下午,在10教A707教室进行的日语选修课课程考试中,信息与工程技术学院学生龙××提前将未能记住的日语单词抄写在考桌上,并在考试过程中偷看,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
龙××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校规校纪。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根据《四川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学校决定给予龙××记过处分。
解析:很多同学不够重视选修课课程考试,《四川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规定,凡是考试学生都必须遵守《四川农业大学考场规则》。龙××的行为已违反《四川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应给予记过处分。
3.利用存储设备夹带
2008年6月21日上午9:30左右,在10教B410教室进行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中, 信息与工程技术学院学生吕×抄袭手机中储存的资料,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吕×对违纪事实确认无异。
吕×用手机夹带作弊行为违反了校规校纪。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根据《四川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学校决定给予吕×记过处分。
解析:吕×利用手机存储与考试有关的资料,构成夹带作弊。根据《四川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吕×记过处分。
(三)扰乱考场秩序
1.2011年5月29日上午,在4教A405教室进行的《园林植物培育学》考试中,成都校区风景园林学院学生张×把考试答案抄写在小抄上准备传给同考场同学,被监考老师发现后,张×随即撕毁小抄,并严重影响考场秩序。
张×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校规校纪。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根据《四川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款、第二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本应给予张×严重警告处分,又因该生于2009年12月15日,受到学校警告处分(川农大校学发[2009]55号),根据《四川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款之规定,学校决定给予张×记过处分。
解析:张×抄写小抄传递给同学,虽未成功,但被监考老师发现后撕毁小抄并严重影响考场秩序,根据《四川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款、第二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本应给予张×严重警告处分,又因该生于2009年12月15日,受到学校警告处分(川农大校学发[2009]55号),根据《四川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款之规定,多次违纪或在校期间曾经受过处分者应加重一级处分,应给予张×记过处分。
2.2007年5月19日19:30-21:30,在10教A301教室进行的《管理学原理》课程考试中,经济管理学院学生邵×无视考试纪律规定,将女友(四川大学锦城学院会计专业05级B班学生)带进考场,影响考场秩序。在监考老师多次提醒之下仍不离开,后被监考老师查出。该生对违纪事实确认无异。
邵×的行为违反了校规校纪。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根据《四川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学校决定给予邵×严重警告处分。
解析:《四川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扰乱考场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四)代替他人考试
2010年1月11日上午,在10教A608进行的《微积分及其应用》考试中,经济管理学院葛××请同班同学左××代考,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
葛××、左××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校规校纪。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根据《四川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2008版)》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应给予葛××开除学籍处分,鉴于葛××主动报告、交代学校未被掌握的错误事实,根据《四川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2008版)》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学校决定给予葛××留校察看处分,给予左××留校察看处分。
解析:根据《四川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2008版)》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请他人代替考试本应给予葛××开除学籍处分,鉴于葛××主动报告、交代学校未被掌握的错误事实,根据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主动报告、交代错误的可减轻一级处分”的规定,因此给予葛××留校察看处分,左××替他人考试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盗窃
(一)盗窃笔记本电脑
2011年5月19日上午,都江堰校区旅游学院学生张××同班同学易某发现价值3800元的笔记本电脑被盗,随即向都江堰市公安局报案。经调查,发现张××有重大嫌疑。在班主任老师与之联系时,张××主动承认了盗取电脑的事实,并及时交回了电脑。
张××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校规校纪,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根据《四川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本应给予张××开除学籍处分,但鉴于该生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并报告未被掌握的违纪事实,主动返还赃物,积极配合调查,根据《四川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学校决定给予张××留校察看处分。
(二)偷盗手机、衣物
2010年11月12日上午,资源环境学院学生何×到9舍A703寝室将同学晏某的一部价值588元的联想手机盗走;11月22日下午,何×在9舍七楼天台将9舍A705寝室付某的一件价值289元的大衣盗走,两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877元。何×对上述盗窃行为确认无异,现已如数退还赃物。
何×的行为违反了校规校纪。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根据《四川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学校决定给予何×严重警告处分。
(三)盗窃自行车
2009年8月4日晚,信息与工程技术学院学生刘×在新区学生22舍外盗走一辆红色上海爱罗曼牌男式自行车,在将车推至学生23舍时被车主当场抓获。经失主确认,该车是于2008年10月11日以205元购得。
刘×的行为违反了校规校纪。为严肃校纪,教育该生,根据《四川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2008版)》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学校决定给予刘×严重警告处分。
(四)购买赃物
2009年5月21日,园艺学院学生王××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从张×处购得自行车7辆,以期从中获利。
王××的行为违反了校规校纪。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根据《四川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2008版)》第十一条第(七)款的规定,学校决定给予王××严重警告处分。
(五)盗窃、购买赃物
2009年3月至4月期间,动物科技学院学生张×利用从互联网上购得的一套万能开锁工具先后在校区内盗取自行车5辆,同时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从社会青年刘某处低价收购自行车25辆,并将盗取和收购来的赃车改装后卖给学校同学,共卖得赃款2700元。
张×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校规校纪。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根据《四川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2008版)》第十一条第(三)、(六)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九)的规定,学校决定给予张×开除学籍处分。
(六)盗窃现金
2008年10月3日至2009年1月12日期间,资源环境学院学生向××先后四次盗得同寝室同学江某现金100元、吴某现金1000元、陈某现金300元和30元,被保卫处查获。经查,向××还多次盗用同学罗某的饭卡购物,消费金额20多元。向××盗窃金额累计达1450多元,该生对违纪事实确认无疑。
向××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校规校纪。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根据《四川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2008版)》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学校决定给予向××留校察看处分。
(七)多次盗窃
2009年1月13日19:50左右,资源环境学院学生李×乘23舍A202寝室无人之机,将门撞开盗走同学曾某笔记本电脑一台(Acer Aspire 3104L,价值5400元),后被保卫处查获。
经查,李×还有以下盗窃行为:
1.2008年5月13日李×盗窃同学喻某黑色滑盖夏新手机一部(价值1200)元,销赃得赃款80元;
2.2008年7月19日、20日李×盗窃22舍B101寝室同学苗某、郑某电脑液晶显示屏各一台、冉某电脑液晶显示屏和主机一套,销赃共得赃款2650元;
3.2008年12月,李×盗窃23舍A311同学范某数码相机(Lxus 900Ti,价值2600元)一台,销赃得赃款450元。
以上多次盗窃共获得赃款3180元。
李×对以上违纪事实确认无疑。
李×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校规校纪。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根据《四川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2008版)》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学校给予李×开除学籍处分。
(八)盗窃银行卡
2007年11月25日至12月5日期间,动物医学院学生刘××盗取同寝室同学黄某的川农大龙卡一张,并于12月13日、19日分别在取款机上盗取现金300元、刷卡消费21.7元。刘××累计盗窃金额人民币321.7元,被保卫处查获。该生对违纪事实确认无异。
刘××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校规校纪。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根据《四川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2008版)》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学校决定给予刘××严重警告处分。
(九)侵占他人财物
2006年12月15日14:00左右,农学院学生濮××在学生宿舍22舍拾到一个学生证,内有图书证一张、农业银行银行卡一张、现金210元,随后濮××在新区乒乓球场找到农学院植物科学与技术专业2006级1班学生黄×。15:00左右,濮××分给黄×现金100元,并提议到取款机上试取银行卡上现金,随即二人在农业银行取款机上盗取了现金600元,濮××分给黄×300元。濮××共获赃款肆佰壹拾元整(410元),黄×共获赃款肆佰元整(400元)。
濮××、黄×的盗窃行为严重违反了校规校纪。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根据《四川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2008版)》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八)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学校决定给予濮××记过处分;根据《四川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2008版)》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八)款的规定,学校决定给予黄×严重警告处分。
解析:《四川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盗窃、诈骗、侵占公私财物、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格局累计价值或性质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在500元及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500~1000元者(不含1000元),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价值在1000~2000元者(不含2000元),给予记过处分;
(四)价值在2000~3000元者(不含3000元),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价值在3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团伙盗窃、诈骗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为盗窃者提供情报、工具或帮助掩盖违纪事实、窝赃、销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八)明知是赃物而购买者,给予警告处分;
(九)盗用他人或组织的身份识别证件(号码)、账号和密码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盗窃政府机关、学校等单位的公章、涉密材料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斗殴
(一)动手打人
2011年5月16日晚,信息与工程技术学院学生王××、杨×与动物医学院学生李某等聚餐后到第一教学区操场聊天。因王××不满并阻止李某提前离开引发矛盾,王××先后两次用脚踢李某,并和杨×动手打前来接李某的毛某,致其口部、鼻部受伤流血,后被其他同学劝开。
王××、杨×的行为违反了校规校纪。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根据《四川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第1项的规定,学校决定给予王××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杨×警告处分。
解析:王××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四川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第1项的规定“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或致人轻微伤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首先动手打人者,从重处分”。
(二)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信息与工程技术学院学生钟××因暑期社会实践评优问题与资源环境学院郑某产生矛盾,后钟××通过短信谩骂郑某,双方矛盾进一步加深。2010年12月7日中午12点,钟××在食堂遇见郑某,遂上前辱骂郑某,并用菜碗扣打在郑某头上,并对郑某的面部和腹部拳打脚踢,导致郑某鼻子出血,多处软组织挫伤,在及时赶到的老师和同学的制止下,冲突得到控制。
钟××的行为严重违反校规校纪。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根据《四川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七款、第二十九条第八款的规定,学校决定给予钟××留校察看处分。
解析:钟××动手打人致人轻伤,根据《四川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第1项的规定“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或致人轻微伤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首先动手打人者,从重处分”应给予记过处分;同时他辱骂他人,根据《四川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七款规定“无理纠缠、骚扰影响他人正常生活,谩骂、恐吓或威胁他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调戏侮辱妇女、儿童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应给予警告处分;根据《四川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地八款规定“同时具有本条例认定的两项及以上违纪行为者加重一级处分”,因此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
(三)邀约他人打架
2010年3月26日,农学院学生鄢×在第二校区运动场打篮球时与动物科技学院学生蒋某发生纠纷。3月28日下午,鄢×见蒋某去25舍食堂吃饭,便携带空心铁制双截棍并邀约农学院学生余××、黎×等人前往25舍门口等候蒋某。当蒋某走出25舍时,鄢×、余××、黎×便上前对其进行殴打,蒋某被打倒在地后,鄢×拿出双截棍击打蒋某腿部,蒋某挣扎爬起并向荷花池(第四住宿部外)方向跑时,鄢×等人对蒋某继续追打,致蒋某跳入荷花池躲避,鄢×等人方离开。
鄢×、余××、黎×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校规校纪。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根据《四川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2008版)》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本应给予鄢×留校察看处分,鉴于鄢×主动报告、交代错误事实,根据《四川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2008版)》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学校决定给予鄢×记过处分;根据《四川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2008版)》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学校决定给予余××、黎×警告处分。
解析:鄢×邀约他人并动用凶器打人,余××、黎×动手打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校规校纪。《四川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预谋、策划或邀约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若造成严重后果或导致打群架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点规定“持械打人或动用凶器或为他人提供凶器者,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视其伤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鄢×违反两项本应给予鄢×留校察看处分,鉴于鄢×主动报告、交代错误事实,因此给予鄢×记过处分。余××、黎×动手打人给予警告处分。
四、旷课、不假离校
2010年8月29日,资源环境学院学生谢×在其女友的鼓动下不假离校做小生意,造成旷课60学时以上。
谢×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校规校纪,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根据《四川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本应给予谢×开除学籍处分,但鉴于该生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态度诚恳、认识深刻,求学愿望强烈,根据《四川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学校决定给予谢×留校察看处分。
解析:谢×旷课60学时以上,违反《四川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旷课者: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累计6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旷课学时按每天实际授课时数计算;不假离校、不假未按时报到或未按时返校者,旷课学时每天按4学时计,实际课时超过4学时按实际课时计。)”,本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但鉴于该生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态度诚恳、认识深刻,求学愿望强烈,根据《四川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并报告未被掌握的违纪事实者”,学校决定给予谢×留校察看处分。
五、过度饮酒
安全警示:文明饮酒、克制饮酒,禁止酗酒!喝酒过量可丧命,参与喝酒惹官司!
(一)饮酒过量险丧命
11月29日晚,动物科技学院学生伍×过生日,邀请班上蒋××、余××等同学共16人聚餐,共饮5瓶500ml装白酒,5瓶125ml装丰谷白酒,3瓶啤酒,1瓶梅子酒,蒋××当晚饮入约1斤白酒。回寝室后,蒋××出现呕吐症状,寝室同学庚即拨打120并通知班主任,于当晚送到市医院治疗,到31日上午才基本恢复意识。后经医生诊断属酒精中毒,因抢救及时幸免于难。
(二)劝人喝酒要担责
于×是理发店一名员工,参加理发店每月一次的同事聚餐,在店长王×带领下,于×和店长等其他5名同事竟混着喝下了一斤半乌梅酒、一瓶二锅头和6瓶啤酒。聚餐结束时,她已东倒西歪,站不起来。见于×喝醉,同事打电话叫来了于×的男友刘×。随后,刘×将其接到都江堰市区自己的店铺内休息。次日中午,于×经当地医院紧急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于×的父母将当天所有聚餐者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费用14.5万元。都江堰法院作出判决,聚餐组织者和于×的男友因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各承担20%的次要责任,合计赔偿55498元。
解析:近一年来,学生因饮酒过量醉酒现象较为突出,学生因饮酒过量导致的身心危害举不胜举。喝酒醉死的案例过去有现在也不少见,按照法律规定,组织、邀请喝酒者、劝酒者,参与饮酒人员未尽劝阻和安全照顾义务的,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四川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酗酒后发生的违纪行为将按照违纪处分条例加重处理。
六、恶意攻击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