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严禁在校园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的通告

2021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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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引发的安全事故,创建安全、稳定、和谐的校园环境,保证校园安全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严禁在校园内任何场所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深刻认识在校园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危害。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空气污染、噪声污染,并容易引发火灾,危害师生员工生命安全。“孔明灯”制作材料均为易燃物,内含火源,放飞后会随风飘游,燃放人无法控制其落点,极易引发各类火灾事故。

二、全校学生及教职工公寓的住户应自觉加强安全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包括任何节日在内的任何时候都不能在校园内任何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等易燃易爆物品。《刑法》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燃放‘孔明灯’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对违纪学生进行严肃处理。对于学生中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等易燃易爆物品违纪行为者,学生处将根据《学生工作管理办法》中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互相监督,共同遵守。发现违反者,请及时拨打举报电话(雅安校区:0835-2882110,成都校区:028-86290110,都江堰校区028-87126110)。

学生处 保卫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