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2023年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202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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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

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高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23〕329号)等文件规定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23年国家助学金评定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评审对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有退役士兵学生(含退役复学学生,下同)。超出基本修业年限的、参评学年处分未解除的在校生不再具备申请条件。乡村振兴急需紧缺专业本科生定向培养等实施生活费补助政策的特殊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二、把握申请条件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脱贫不稳定家庭(原建档立卡)、边缘易致贫家庭、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城乡低保家庭、特困救助供养、孤儿、残疾、残疾人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等13类特殊群体要应纳尽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

三、严格评审要求

普通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通过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系进行申请审批。评审过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用等额评审的方式产生受助对象,2024年春季学期可根据本校学籍异动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四、规范指标使用

国家助学金指标包括两部分,即普通学生指标和退役士兵学生单列指标,各学院具体分配指标见附件。退役士兵学生单列指标资助标准为二等国家助学金(3300元/人·年),确属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退役士兵学生可申请一等国家助学金(4500元/人·年),超出资金由学校解决。

单列指标不可与普通学生指标混用,其指标不再划入学院分配的指标数中。退役士兵学生凭退伍证或退伍证明获得受助资格,相关材料交予学院负责老师处,退役士兵学生不进行系统申请。

普通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定等级根据困难等级确定,可降档但不可升档。特别困难学生可申请一等、二等国家助学金,困难学生可申请二等、三等国家助学金,一般困难学生只能申请三等国家助学金。学院根据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情况进行指标分配,最终各学院的一等国家助学金和三等国家助学金评定数量相等。

五、日程安排

各学院应按照四川省教育厅要求和本院实际,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具体日程安排如下:

表一 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日程安排

日程

完成事项

10月13日

国家助学金指标分配结果公布

10月13-15日

小班评议、公示

10月16-19日

学生系统申请,学院评审、公示、通过系统上报学校

10月20日

学校奖励及资助评审委员会评审、奖励及资助领导小组评审

10月23-27日

学校公示

10月30日

学校评审材料上报教育厅

六、落实工作要求

(一)认定机制。认定工作每学年秋季学期进行,次年春季学期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坚决杜绝“贫困演讲”“选贫困生”等现象的发生。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申请资助时弄虚作假的学生,取消受助资格,并按校纪校规严肃处理。学生申请原始材料和班级民主评议、学院评审等相关材料各单位自行存档备查。

(二)资金发放。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核和资金发放等全过程纳入省阳光审批平台监督,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平台发放至受助学生社会保障卡。2023-2024学年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秋季学期按学期(5个月)发放,发放时间不晚于11月30日;春季学期按月发放。保留学籍或休学的受助学生,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但不再补发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国家助学金;退学的受助学生,自学生办理退学手续次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工作联系人:吴老师

联系电话:028-86293211

学生资助中心

2023年10月13日